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機動車維修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機動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 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以及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 例。
本條 例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正常技術狀況和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主要目的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質量檢測等經營活動。
拖拉機的維修活動,不適用本條 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質監(jiān)、農機、安監(jiān)、稅務、價格、環(huán)保、市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機動車維修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開放、公開公正的原則,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自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向社會提供安全優(yōu)質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權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類別和范圍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專業(yè)人員、管理制度、環(huán)境保護措施等條 件。具體條 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guī)定執(zhí)行。
禁止使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內的場地、房屋作為機動車維修作業(yè)場所。
第六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維修作業(yè)場所使用權的合法證明;
(三)有關崗位人員的從業(yè)資格證書和名冊;
(四)維修設備、設施證明材料及有關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校準證明;
(五)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環(huán)境保護措施文本及其相關設備、設施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