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社區(qū)居民、個人家庭因改建、修繕、拆除或裝修房屋產(chǎn)生的建筑垃圾,業(yè)主不能自己清運的,可委托物業(yè)管理單位、社區(qū)居委會聯(lián)系從事建筑垃圾運輸?shù)膯挝挥袃斍暹\。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運輸、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任何產(chǎn)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jīng)營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處置。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建設施工的,應保持建設施工現(xiàn)場整潔,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將建筑垃圾清理干凈,占道施工的應工完場清。
第三章 罰則
第十五條 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每車處以30元罰款或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但是實際執(zhí)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第十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理產(chǎn)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非特許經(jīng)營單位處置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jīng)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建筑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許昌市有關建筑垃圾管理的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