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通航管理
第十五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河北省航道管理實施辦法》規(guī)定,加強內河航道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航道安全暢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渡口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維護渡口碼頭、船舶以及連接渡口的道路和其他安全設施。
第十七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需要劃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三)符合附近軍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標的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等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需要劃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已制定活動的方案,包括起止時間、地點和范圍、進度安排等;
(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在內河通航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影響船舶通航安全的作業(yè)或者活動的,作業(yè)或者活動完成后,建設、施工單位或者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按通航管理要求及時清理遺留物和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水上功能區(qū)劃要求,劃定游樂船、漂流船艇(筏)的水域活動范圍。
游樂船、漂流船艇(筏)應當在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劃定的水域范圍內從事營業(yè)性活動。
第二十一條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yè)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夜間航行;
(二)非載客船從事載客活動;
(三)快艇作全速回轉或者大舵角轉向等危險操作;
(四)相互追逐、競駛以及進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嚴禁在下列區(qū)域進行水產(chǎn)養(yǎng)殖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
(一)習慣性航路;
(二)客(渡)船固定航線;
(三)從事水上觀光旅游的船舶航行、停泊的區(qū)域。
漁船在通航水域內進行捕撈作業(yè),不得妨礙過往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條 禁止船舶向通航水域排放油污、生活污水和固體廢棄物。
禁止運載危險貨物的船舶進入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區(qū)域。
第二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對運輸船舶實施定期的船舶安全檢查,對非運輸船舶實施巡查。
實施船舶安全檢查時,應當及時將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通報船舶所有人、經(jīng)營人和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由兩個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共同管轄的通航水域,實施檢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檢查發(fā)現(xiàn)的船舶缺陷及時通報其他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所有人、經(jīng)營人應當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要求整改船舶缺陷。
第二十五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暫扣、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應當及時通報其發(fā)證機構。
第四章 應急與救助
第二十六條 遇到防汛搶險等緊急情況時,船舶應當服從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和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以確保防汛搶險等任務的完成和船舶及堤防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因調水作業(yè)可能導致水庫、湖泊、淀區(qū)等內河通航水域水位急劇變化的,調水作業(yè)單位應當及時發(fā)布相關水情預警信息,并通報相關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氣象部門應當及時發(fā)布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通航水域的大風和強降水等惡劣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地質災害觀測機構應當及時發(fā)布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通航水域的泥石流和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九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收到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述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進行分析評估,需要發(fā)布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發(fā)布。
船舶、浮動設施應當注意接收上述相關信息,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