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
(一)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二)未建立消防檔案的;
(三)未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消防安全培訓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將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本單位消防設施配備、維護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jīng)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jīng)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不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安裝、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或者安裝、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人員上崗作業(yè)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責令停產停業(yè),對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0個工作日內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