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預防火災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1〕46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容易發(fā)生造成群死群傷、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的單位或場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建筑面積超過15000平方米的下列場所:
1.商場、市場、會堂、展覽館;
2.綜合經營購物、餐飲、休閑、娛樂、會議、展覽等3個以上項目的公眾聚集場所;
?。ǘ┛磁_座位數(shù)量超過25000個的體育場,看臺座位數(shù)量超過8000個的體育館;
(三)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四)床位數(shù)超過500個的賓館、飯店,床位數(shù)超過500個的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床位數(shù)超過10000個的寄宿制高等學校,床位數(shù)超過1000個的寄宿制中、小學校,床位數(shù)超過300個的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
(五)單個生產車間建筑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同一建筑物內從業(yè)人員數(shù)量超過1000人的勞動密集型企業(yè);
?。┎捎媚窘Y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ㄆ撸┥a、儲存甲、乙類液體總儲量超過30000立方米,生產、儲存甲、乙類氣體總儲量超過2500立方米,生產、儲存甲、乙類固體、纖維總儲量超過5000噸的單位,或者占地面積超過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經營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單位;
(八)民用機場,候車室建筑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火車站,候車(船)廳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及客運碼頭;
?。ň牛┢渌菀装l(fā)生造成群死群傷、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的單位或場所。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城市地下軌道交通工程,應按照本規(guī)定對火災高危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各地在確定火災高危單位時可以根據當?shù)貙嶋H適當降低本條第二、三款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的領導,統(tǒng)籌研究、協(xié)調解決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督促指導主管范圍內的火災高危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對主管范圍內的火災高危單位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確定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相關規(guī)定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建設達標和標準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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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
?。ㄋ模┌凑沼嘘P規(guī)定組建專職、志愿消防隊,配備人員、裝備和場地;
(五)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yè),應按照規(guī)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伞⒎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設置固定標識,確定具體責任人,并根據實際制定專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yǎng)機構每月進行一次消防設施維修保養(yǎng);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功能檢測。
第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其專職消防員數(shù)量應滿足本單位火災撲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