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下列驗收條件: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供電、供水、排風、排水系統(tǒng)工作正常;
(四)金屬、木質部件無銹蝕或者損壞;
(五)內部裝飾材料符合防火技術規(guī)范要求;
(六)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設施完好;
(七)防護區(qū)與非防護區(qū)結合部的穿墻管線密閉處理符合要求;
(八)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施工記錄、竣工資料齊全、合格;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驗收的,應當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驗收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報告;
(二)《人防工程技術檔案》;
(三)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防空地下室竣工圖紙;
(五)設計變更、技術交底會議記錄;
(六)防空地下室隱蔽工程的施工記錄;
(七)其他有關資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并在收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書。經(jīng)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技術文件檔案一式兩份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歸檔,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專業(yè)驗收合格證明,作為該項目竣工驗收的備案資料。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暫緩專業(yè)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要求和期限采取措施整改。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和地下交通干道,戰(zhàn)時由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統(tǒng)一調度、無償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不得阻撓和干涉。
第三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在符合城市規(guī)劃前提下,可以開發(fā)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平戰(zhàn)結合、有償使用的原則,在平時用于經(jīng)營活動。但按規(guī)定不能開發(fā)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除外。
第三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的使用和維護,應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實行使用證制度。工程使用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區(qū)、縣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辦理備案登記:
(一)使用申請書;
(二)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件;
(三)與工程產權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
(四)與工程產權單位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三十五條 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和設施建設和使用的優(yōu)惠政策,施工及內部照明、通風、除濕、通信、排水等用電,按非工業(yè)或者普通工業(yè)用電電價收費。
第三十六條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組織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
在對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建、改造及維護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需要地面相鄰用地單位或個人配合提供人民防空工程有關用地資料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對于通風、通電、排水等達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應當按照人民防空規(guī)劃,有計劃地安排整治和維修。
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由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結合民用建筑配套建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已利用的,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尚未利用的,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應當設立規(guī)范的標志牌,注明竣工時間、面積、管理使用單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質、坐標和防護能力等有關數(shù)據(jù)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在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的,規(guī)劃部門在審批報建時,應當嚴格監(jiān)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護范圍,為人民防空工程圍護結構外側三米內區(qū)域。軟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質條件特殊的地段,保護區(qū)范圍可以適當擴大。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樁、挖洞;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三)占用、堵塞和毀壞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連接通道;
(四)在戰(zhàn)時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等有害物品;
(五)破壞防護門、密閉門等專用設備和供電、供水、排風、排水系統(tǒng)等人民防空設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安全或者降低防護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