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qū)
第二十二條電力設施保護范圍的確定,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現(xiàn)有電力設施尚未劃定保護區(qū)的,應依據(jù)本條例劃定。
第二十三條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qū):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qū)域。在一般地區(qū),各級電壓等級導線的邊線向外側延伸的距離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廠礦、城鎮(zhèn)等人口密集地區(qū),各電壓等級導線的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離建筑物的最短水平安全距離為:10千伏1.5米、10千伏絕緣線路0.7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500千伏8.5米。
第二十四條電力電纜線路的保護區(qū):
(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
?。ǘ┖5纂娎|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海域;
?。ㄈ┙与娎|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二十五條風力發(fā)電設施保護區(qū)為合理劃定的風場區(qū)域。
第二十六條電力設施附屬的輸水、輸油、輸煤、排灰、供熱、送氣管道保護區(qū)為發(fā)電廠、變電站外專用電力管道側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區(qū)域。
第二十七條電力專用通信線路、通信電纜、光纖電纜、微波塔、微波站等及有關設施的保護,按照國家保護通信線路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市或區(qū)(縣)電力主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電力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ㄒ唬┙㈦娏€路沿線群眾護線組織,或委托電力線路沿線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加強對群眾護線組織的業(yè)務指導;
?。ǘ┰诹謪^(qū)及城鎮(zhèn)、廠礦、學校、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員活動頻繁地區(qū)的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界上,應當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qū)的寬度和保護規(guī)定;
?。ㄈ┰诩芸针娏€路穿越國道、省道和車流量較大的縣道及鐵路、航道、橋梁、水利工程設施的重要區(qū)段,應當設立標志,并標明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寬度和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ㄋ模┰陔娏€路設備平臺保護區(qū)的區(qū)界上設立安全標志;
(五)地下電纜、水底電纜敷設后,應當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電力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電力設施定期進行巡視、維護、檢修,落實技術防范措施,及時排除故障,處理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故意延誤。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一般不得在距離電力設施周邊500米(水平距離)內進行爆破作業(yè)。
因生產建設的要求確需進行爆破作業(y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安全措施,征得電力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書面同意,并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在規(guī)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yè)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ㄒ唬?0—35千伏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5米;
?。ǘ?10—220千伏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8米;
?。ㄈ?00千伏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0米;
?。ㄋ模┳冸娬?、發(fā)電廠圍墻外緣10米。
在前款規(guī)定范圍外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的,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通行的維護通道;
(二)不得影響基礎穩(wěn)定,對可能引起基礎周圍泥土、砂石、巖體垮塌的,應負責修筑護坡堤進行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電力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ㄒ唬┰陔娎|保護區(qū)及發(fā)電設施附屬的輸水、輸油、輸煤、排灰、供熱、送氣管道等保護區(qū)內取土、使用機械掘土、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ǘ┰陔娎|管道內埋設其他管道;
(三)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等物體;
(四)擅自建設、安裝變電設施、器材,拉接電力線路及使用電器。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變電站和發(fā)電廠周邊500米以內、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建設易燃易爆污染廠礦和倉庫;不得在發(fā)電廠、變電站區(qū)及圍墻外緣500米以內、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燒窯、燒荒及堆放或焚燒垃圾、雜物等。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發(fā)電廠、變電站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ǘ┪<拜斔?、輸油、供熱、排水、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ㄈ┳璧K進站、進廠道路的暢通及使用;
?。ㄋ模┫螂娏€路、變電站投擲物品;
?。ㄎ澹┰谧冸娬緡鷫ν饩?00米,架空電力線路兩側各300米內放風箏、鍍膜氣球等;
?。┢渌:Πl(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六條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后于電力設施建設的,與相鄰電力設施的間距必須符合相關規(guī)范的要求,不得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可能妨礙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遷移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符合電力設施安全距離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因擴建、改建而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遷移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