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預拌產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要求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保證產品質量。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攪拌設備操作人員、材料員、實驗員等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并對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在原材料的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褂梦唇洐z驗、驗收或者經檢驗、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二)使用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不合格的海砂;
(三)使用立窯水泥或者袋裝水泥。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合同等要求設計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配合比,并對其設計的配合比負責;應當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應當定期驗證或者根據材料的變化及時修正。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配料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并定期由法定機構檢定。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合同的規(guī)定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相關性能的出廠檢驗,對檢驗結果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并對所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質量負責。
經檢驗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九條 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進行檢查,并及時在深圳建設信息網或者有關媒體上公布檢查結果。
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公眾也可以撥打市政府的統一公開電話進行舉報和投訴。
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在接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舉報和投訴后,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屬于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依法處理;屬于其他管理部門或者機構職責范圍的,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在7日內書面轉交其他管理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其他管理部門或者機構在接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舉報和投訴以及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的轉交處理通知后,不得推諉,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和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和發(fā)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價格信息。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數據;不按規(guī)定報送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向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書的工程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應當根據相關規(guī)定到公安交警部門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攪拌運輸車和混凝土泵車申辦臨時通行證,并依法進行運輸。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應當保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攪拌運輸車和混凝土泵車等工程特種車輛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防揚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預拌產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混凝土需求總量超過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過5立方米的,均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業(yè)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無法生產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二十七條 袋裝水泥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未依法預繳的,由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專項資金的征收、核退和管理依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鼓勵采用招標方式確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具有相應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購買預拌混凝土,向已經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購買預拌砂漿。
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從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中選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
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技術標準,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性能指標。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依法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筑節(jié)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儲存池、儲存罐的存放位置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要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進場驗收和有見證取樣送檢。
禁止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已經使用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提供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技術交底資料進行施工,并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施工及養(yǎng)護質量負責。
第三十三條 對施工單位見證取樣送檢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檢測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檢測單位應當在出具檢測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測結果報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
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檢測數據網絡報送系統。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違反規(guī)定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或者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予以制止;無法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