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正趁隙休息的龔某因個人恩怨被工友暴力擊傷,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以龔某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傷為由不予認定工傷。龔某不服,提起訴訟。近日,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工作間隙休息是工人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判決撤銷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限期重作。
2007年9月20日,在浙江某不銹鋼有限公司任軋機工的龔某趁著工作空隙,躺在機器邊休息。在之前工作中與其有過摩擦的磨床工李某看到龔某毫無防備地休息,便掄起一根鐵棒在龔某右小腿上猛擊一棍,隨后逃離。經(jīng)法醫(yī)鑒定,龔某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開放性骨折,構(gòu)成輕傷(偏重)。
同年10月22日,龔某向市人勞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次月13日,人勞社保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龔某不屬因工負傷。龔某不服并提起行政復(fù)議期間,人勞社保局撤銷了該工傷認定書,龔某隨后撤回行政復(fù)議。但人勞社保局又于今年4月9日作出認定書,再次認定龔某不屬因工負傷,并經(jīng)行政復(fù)議被維持。龔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jīng)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