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看到這個修改意見之后,很多人第一反應都有一點擔憂,請問這種擔憂是否站得住腳?
答:雖然工傷按理說應是在工作中發(fā)生的事故,但是在中國這個人口大國中,開車上班的畢竟是少數(shù),大部分情況都是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步行或者非機動車代步,對大部分職工來說,發(fā)生上下班機動車事故的比率是非常高的,如果不保證他們的上下班安全,工作效率將受到影響,特別是關鍵人才,如果受傷后得不到醫(yī)療救治保障,將直接影響工作。所以說“上下班是工作的延續(xù)”是沒錯的,應將上下班納入工傷范疇。
我認為,既然上下班是工作的延續(xù),那么它就符合工傷認定的基本精神;從保護弱勢群體的方面來說,如果完全刪除,有?!氨U弦蚬ぷ髟馐苁鹿蕚蛘呋悸殬I(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的工傷認定及保險原則。如果傷者得不到保護,有單位工傷保障的將有利于對勞動者進行保護。所有職工都可能遇到此種事故,都將按工傷對待,不存在不公平;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交強險是不足以賠付機動車事故醫(yī)療和喪事?lián)嵝舻荣M用的,民事賠償絕大部分債務人也是沒能力履行的,那么作為互助性質(zhì)的工傷保險是唯一解決職工救助保障的途徑。如果將之從工傷保險中刪除,是與工傷保險救助保障性質(zhì)相違背的,作為救助性質(zhì)的保障,只能擴大范圍,以此來維護社會安定和基本福利,而不是減少。針對“國外有些國家不將此列入工傷保險”的說法,我個人認為每國的國情不同,如美國等國家有完善的司法救助體系,而我們國家現(xiàn)在還沒有建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在得不到民事賠償?shù)那闆r下,如果沒有完善的司法救助,職工將徹底失去救助保障,這也是許多國家之所以將“上下班因機動車事故作為工傷處理”的原因。立法要依據(jù)每個國家的國情,對于國外的立法要善于區(qū)別對待,不能照搬。
問:在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未修訂頒發(fā)之前,像本案中的張某應當采取哪種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目前《工傷保險條例》并未修訂,所以仍然依據(jù)原有法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簡單地取消或保留該條款,都不能滿足復雜的實際情況,應當比照人身損害賠償中雇主的墊付責任、在機動車所有人無法完全賠付傷者醫(yī)療費用情況下等,應當由用人單位進行補充賠償,這更有利于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某等人雖未與所在工廠簽訂勞動合同,但從他們遭遇車禍后工廠老板的表現(xiàn)看,該老板是承認他們勞動關系存在的。因此,張某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張某可以要求工廠向所在區(qū)勞動局申報工傷,做工傷認定。如果工或親屬可以自行申請勞動部門做工傷認定。在治療過程中,要保留好各種發(fā)票憑證,以便日后報銷。治療結束后,如果發(fā)現(xiàn)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等情況,可以進行再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果證實確實影響勞動能力的,除了醫(yī)藥費和誤工費外,張某還可以得到一定的殘疾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