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去年10月,52歲的女工楊貴芝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身亡。由于超過5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成都市勞動保障局認定楊和單位間沒有勞動關系,楊的事故不屬于工傷。楊的家屬為此將成都市勞動保障局告上法庭。近日,成都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即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受傷仍可以認定為工傷。
今年1月31日,楊的家屬向成都市勞動保障局申請將楊貴芝的死認定為工傷,成都市勞動保障局不予受理,認為根據(jù)四川省勞動保障廳出臺的川勞社函【2003】261號復函的規(guī)定,楊貴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認定為工傷。5月,楊的家屬向金牛法院起訴成都市勞動保障局,但敗訴。近日,成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判令成都市勞動保障局在20日內受理楊貴芝的工傷認定申請。楊貴芝家屬勝訴。
案例解析: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職工和個體戶雇工,都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并沒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外。《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兩個文件規(guī)定法定退休年齡實際上是賦予職工一個享受退休待遇的權利,但并沒就此剝奪他們勞動的權利。同時,我國現(xiàn)有法律只禁止使用16周歲以下的童工,并沒禁止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xù)工作。因此,他們和單位仍可建立勞動關系,他們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仍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