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82年第四季度王某在原合肥市永康食品廠工作時,被切糕機切斷右手三個手指,當時廠里沒有為其辦理工傷認定手續(xù)。1990年,該廠被合肥市華僑經濟開發(fā)公司收購并成立了合肥市嘉利華油脂有限公司,王某的勞動關系隨之被轉到嘉利華公司。2004年9月,王某與該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
維權經過:2004年12月15日,王某向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是勞保局未給予書面答復,2005年12月7日再次向市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2005年12月14日,市勞保局以王某申請工傷認定已超過法定受理時效且提供材料不全為由,作出(05)00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王某對此不服,向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復議,該廳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維持市勞動局(05)00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的行政復議決定。王某不服,訴至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2006年5月18日,法院作出(2006)廬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維持是勞保局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的(05)00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終審判決勝訴
王某對該判決不服,本律師接受委托擔任二審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認真分析案情和證據材料,結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本律師認為:王某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超過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是勞保局依法應當受理;原始醫(yī)療診斷病歷并不是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要件。為此,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6年7月31日,中級法院采納代理人觀點,作出(2006)合行終字第3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2006)廬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撤銷是勞保局作出的(05)00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
2006年9月25日,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合勞社工傷認定(06)110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2006年11月15日,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本人的工傷作出合勞鑒(2006)第792號《職工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結論為七級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