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職工因工受傷,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也未在一年內申報工傷,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致使職工無法取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職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可直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
案情
2003年3月始,巫巧林到江蘇省句容市誠信空調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公司)從事空調安裝工作。2003年5月29日,誠信公司安排巫巧林外出安裝空調,因缺少配件,巫巧林在騎摩托車回單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傷,當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右髕骨骨折。事故發(fā)生后,誠信公司一直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至2004年6月10日巫巧林先后4次住院,醫(yī)療費均由誠信公司支付。2004年12月1日經(jīng)句容市公安局鑒定,巫巧林的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2004年8月9日誠信公司出具證明一份給巫巧林,證明載明:“因本公司職工巫巧林,于2003年5月底在工作中不慎跌傷。經(jīng)中醫(yī)院骨科手術治療,現(xiàn)在腿還未恢復不能工作,現(xiàn)申請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鑒定?!?004年12月14日巫巧林持此證明向句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認為巫巧林于2003年5月29日受傷,2004年12月14日申報工傷認定已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遂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2005年3月21日巫巧林向句容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誠信公司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該委員會認為巫巧林的申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未予受理。
2005年3月24日巫巧林向法院起訴,要求句容市誠信空調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工傷待遇25270元。審理中,巫巧林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誠信公司賠償因履行職責而遭受的人身損害各項經(jīng)濟損失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25270元。另巫巧林在單位工作期間每月工資為900元,從2003年6月至2004年9月,單位每月發(fā)給巫巧林生活費400元。
裁判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依據(jù)勞動法第三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句容市誠信空調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巫巧林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計人民幣31012.2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給巫巧林的生活費6400元,被告尚應給付巫巧林24612.20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