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請人:羅××,男,××××年××月××日生,漢族
被申請人:杭州市××局
第三人:杭州市××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申請人羅××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局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的杭勞險認(2002)44號《工傷認定書》行政爭議一案,于2003年2月17日依法向行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稱:2002年9月23日中午12時,申請人由杭州市××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礎公司)29號機長王××臨時招用為該機的勞務員工。同日12點30分,申請人被該公司所屬的金浙•銀色港灣工地的拉混泥土的拖拉機的料斗壓傷,腳趾壓斷2只。從這一事實能明顯看出××基礎公司的過錯事實。同年11月9日,王××也承認了與申請人的用工事實,并出具一份工傷處理意見書,證明了該公司與申請人有用工的事實。因此,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局作出的杭勞險認(2002)××號《工傷認定書》中對申請人不屬工傷的認定,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書,重新認定。
申請人同時向復議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jù):①杭勞險認(2002)××號《工傷認定書》原件一份,證明認定不屬工傷與事實不符。②××基礎公司王××出具的"29號機羅××工傷處理意見"復印件一份,證明用工的事實。
被申請人于2003年3月3日向復議機關遞交了行政答辯書稱:金浙•銀色港灣工程的29號樁機系××基礎公司承包給其員工唐××管理。2002年9月23日中午12時,申請人羅××未向該樁機承包人唐××提出,就主動替該樁機工人孫××上班。工作半小時左右,申請人在澆樁時不慎將右腳2趾壓斷。申請人私自替班,××基礎公司項目管理人員并不知曉,申請人與××基礎公司并未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jù)《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職工身份認定的復函》(浙勞函[1999]123號)中對"職工"的說明:"所謂單位職工,是指依法辦理招工錄用手續(xù),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或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收入的勞動者",申請人既未被××基礎公司錄用而辦理有關手續(xù),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關系并不成立的前提下發(fā)生的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我局作出不予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程序合法、依據(jù)適用準確,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同時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復議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jù)和依據(jù):①申請書原件一份,證明申請人羅××要求認定工傷。②××基礎公司提供的關于羅××工傷事故經過的說明原件一份,證明××基礎公司不知羅××到工地上班。③××基礎公司員工孫××所作的證人證言原件一份,證明羅××未經允許私自與孫××換班。④對承包人唐××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原件一份,證明承包人不知羅××到樁機工作。⑤對××基礎公司員工李××(申請人的老鄉(xiāng))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原件一份,證明承包人不知羅××到樁機工作。⑥對羅××所作的調查筆錄原件一份,證明羅××未經承包人同意而上樁機工作。⑦職工傷亡事故報告書原件一份,證明羅××未經允許私自與孫××換班。⑧杭州市企業(yè)職工工傷認定審批表原件一份,證明審批程序。⑨工傷認定書原件一份,證明根據(jù)事實不予認定羅××為工傷。⑩浙勞函[1999]123號復印件一份,證明羅××與××基礎公司無勞動關系。
第三人向復議機關陳述稱:我公司所屬的金浙•銀色港灣工程開工后,建有完整的安全臺帳,對所用工人建立職工花名冊,與29號機的機長(承包人)唐××簽訂了《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書》,要求新招用的工人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方可上崗;凡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人員必須參加"三級安全教育"后方可放行。羅××未經我公司工地管理人員認可,也未經承包人唐××同意,私自于2002年9月23日中午12時頂替孫××上班,不慎腳趾壓傷。羅××雖未經我公司招用,但在我公司所屬工地受傷,我公司出于人道將其送醫(yī)救治,并全額承擔了所有的醫(yī)療費用。另外,王××系我公司的副經理,而非29號機機長,其不知羅××來我公司上班,因此申請人所稱其由"29號機長王××臨時招用為該機的勞務員工"不成立。
第三人同時向復議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jù):①安全管理制度復印件一份,證明××基礎公司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②××基礎公司與唐××簽訂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書》原件一份,證明安全責任逐層落實。③××基礎公司與唐××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原件一份,證明安全責任逐層落實,務工人員必須三證齊全。④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原件一份,證明各項工作開始前,均需對各班組、各工種進行安全交底。⑤安全教育(含職工花名冊)原件一份,證明所用工人名錄、三級安全教育情況及特種作業(yè)持證上崗情況。⑥關于羅××工傷事故經過的說明原件一份,證明羅××上班不合法。⑦職工傷亡事故報告書原件一份,證明事情處理的經過。
【審理與決定】:
??? 經審查,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作出以下認定:
1、證據(jù)①證明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事實,復議機關予以采信。但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認定不屬工傷與事實不符"。
2、證據(jù)②證明了××基礎公司副經理王××同意對羅××受傷進行處理的承諾,復議機關予以采信。但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基礎公司與申請人已辦理合法用工手續(xù)或存在"用工的事實"。
??? 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和依據(jù)作出以下認定:
1、 證據(jù)①證明了羅××向杭州市××局提起要求工傷認定的事實,復議機關予以采信。
2、 證據(jù)②、③、④、⑤、⑥、⑦互相印證了羅××未經××基礎公司管理人員及29號樁機承包人的同意,擅自私下頂替29號樁機原工作人員孫××上機操作的事實,復議機關予以采信。
3、 證據(jù)⑧證明了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本機關予以采信。
4、 證據(jù)⑨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①相同,上文已經作出認定,這里不再重復認定。
5、 證據(jù)⑩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復議機關予以采信。
復議機關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jù)作出以下認定:
1、 證據(jù)①、②、③、④雖能證明××基礎公司建立了一系列完整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但與本案無直接的關聯(lián)性,復議機關不予采信。
2、 證據(jù)⑤證明了羅××不是××基礎公司所用的工人,與××基礎公司無用工關系,復議機關予以采信。
3、 證據(jù)⑥與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②相同,不再重復認定。
4、 證據(jù)⑦××基礎公司向杭州市××局報告職工傷亡事故情況的事實,復議機關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