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4月21日上午11時左右,磚廠員工陳某在廠內(nèi)為一輛外來運磚車裝車時,司機劉某不知陳某在車后,倒車時將陳某壓傷。陳某受傷后入院治療,經(jīng)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磚廠負責人給陳某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后,認為陳某的傷是由外來司機劉某造成,應當由劉某承擔賠償責任,拒絕工傷賠償。
無奈之下,陳某向當?shù)貏趧硬块T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作出認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磚廠支付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計46895.80元。
磚廠負責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法院審理后,判決磚廠一次性向陳某支付各項費用計21041.80元。(首席記者劉太金整理)
斷案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員工在工作期間、工作場所因工作需要,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傷,可認定為工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雇傭關(guān)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quán)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陳某是被外來車輛撞傷,司機劉某應承擔直接的侵權(quán)賠償責任,但陳某是在工作期間、工作場所內(nèi),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傷,符合工傷賠償?shù)臈l件,因此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陳某可選擇侵權(quán)賠償或工傷賠償。對陳某已選擇的工傷賠償,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單位先行賠付后,可向司機劉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