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規(guī)則在校園內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除緊急救助車輛外,未經(jīng)允許,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學校教學區(qū)、運動區(qū)和學生生活區(qū)。經(jīng)允許進入的車輛,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線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內重點部位和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人,做好安全記錄。危險品管理、使用人員,應當經(jīng)過培訓后上崗。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保證教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暢通和樓梯安全,防止發(fā)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園網(wǎng)絡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網(wǎng)絡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十一條 學校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根據(jù)活動的規(guī)模和性質,分別向有關部門申報,制定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身體和心理有異常狀況的學生做好安全信息記錄,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及時告知學生家人;不宜在校學習的,應當勸其休學或者退學。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經(jīng)常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種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
(二)安全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暢通;
(三)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四)體育教學設施、試驗設施、學校建筑、運動場地、供水用電設備、食品衛(wèi)生、重大危險源等安全情況;
(五)安全責任人、主管人、安全員的工作情況;(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jù)。
第五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fā)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突發(fā)公共事件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及時組織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七條 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和安全責任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三十八條 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結束后,學校應當就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處理程序、處理結果、責任認定、整改情況等以書面形式上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同時還應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妗?/p>
第三十九條 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對外發(fā)布信息的,由學校負責統(tǒng)一發(fā)布。新聞媒體對事故的報道應當客觀準確,禁止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依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組織設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