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試行)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4-06-10
實施日期:2014-08-01
第三十二條 排水設施養(yǎng)護與維修單位應當按照行業(yè)養(yǎng)護維修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yǎng)護維修,保障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損壞、堵塞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接到報告后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搶修措施,盡快恢復設施正常運行。公安、道路、園林、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產(chǎn)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四條 因搶修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需要占用、處置道路或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處置,搶修完工后恢復原狀,并按照規(guī)定補辦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和搶修作業(yè)時,應當在現(xiàn)場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養(yǎng)護維修作業(yè)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xiàn)場。
城市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專用車輛和機具,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五章 排水設施保護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水平安全防護區(qū),按照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 排水重力流管網(wǎng)外緣兩側(cè)各三米、壓力流管網(wǎng)外緣兩側(cè)各五米;
(二) 排水泵站泵房邊緣以外三十米;
(三) 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調(diào)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水塘邊緣以外十米;
(四) 排水檢查井、雨水井邊緣以外三米;
(五) 排水河(渠)兩岸各十米以內(nèi)(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腳為準,無河堤的以護岸上坡腳為準,既無河堤又無護岸的以天然河岸線為準)。
垂直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guī)劃規(guī)范》及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在防護范圍內(nèi),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運輸?shù)瓤赡苡绊懗鞘泄才潘O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核,由排水專業(yè)隊伍實施,建設單位承擔重建、改造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包括:
(一) 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 臨時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 穿鑿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四) 移動、導改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五) 其他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 堵塞、損毀、盜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糞便、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三) 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拋入明火;
(四)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網(wǎng)加壓排水或占壓、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五) 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或截流、改變排水流向;
(六) 其他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jié)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 進入現(xiàn)場進行檢查、監(jiān)測;
(二) 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排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將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按規(guī)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wǎng)、污水管網(wǎng)相互混接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項規(guī)定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wǎng)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不按照養(yǎng)護維修技術標準進行養(yǎng)護維修,造成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設施損壞,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從事危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已經(jīng)驗收合格并移交給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排水管道、溝渠和泵站及其附屬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轉(zhuǎn)運和最終處置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chǎn)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