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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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guī)定,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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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事故發(fā)生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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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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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鹿拾l(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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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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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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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受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于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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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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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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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yè)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zhí)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yè)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yè)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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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