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jiān)測與預警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則,加強氣象災害監(jiān)測設施和信息平臺建設,組織氣象、農業(yè)、水利、林業(yè)、交通運輸、電力、環(huán)境保護、國土資源、旅游、民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監(jiān)測網絡。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向氣象災害信息平臺提供氣象和水情、旱情、森林火情、地質險情、植物病蟲害、環(huán)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災情監(jiān)測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氣象主管機構對監(jiān)測網絡的氣象監(jiān)測業(yè)務實行統(tǒng)一指導和協(xié)調。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qū)、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lián)合監(jiān)測。
第二十二條? 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實行統(tǒng)一發(fā)布制度。災害性天氣的預報、警報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通過當地媒體向社會發(fā)布,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作出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和電信運行單位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fā)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后,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并標明發(fā)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在收到氣象臺站發(fā)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向本轄區(qū)公眾廣泛傳播。學校、醫(yī)院、企業(yè)、礦區(qū)、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旅游景點等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公眾廣播、警報器等設施,及時向公眾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提高氣象災害預報、警報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
第四章? 應急預案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結合本行政區(qū)域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及時啟動并組織實施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氣象災害預報、警報發(fā)布后,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qū)域,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qū),并通過當地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發(fā)生重大氣象災害,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及時采取停工、停業(yè)、停課、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企業(yè)、學校等應當及時動員并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
第二十九條? 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啟動后,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臺站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jiān)測和全過程評估,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jiān)測設施,組織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農業(yè)生產技術指導,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以及電力、通信保障,救災物資供應,衛(wèi)生防疫等應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應當準確、及時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fā)生、發(fā)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 氣象災害發(fā)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進行氣象災害情況調查評估。氣象災害發(fā)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氣象災害情況。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組織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玩忽職守,出現重大漏報、錯報氣象災害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由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擅自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