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本村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維護本村消防安全;
?。ǘ┲贫ù迕穹阑鸸s,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不得少于4次;
?。ㄈ└鶕?jù)生產(chǎn)季節(jié),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每季度消防安全檢查不得少于1次;
(四)督促本村所屬經(jīng)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車通道暢通,有條件的應當貯備消防水源;
?。┙⒆苑雷跃鹊南澜M織,按照“一隊兩池兩泵”要求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發(fā)生火災時,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ㄆ撸?0戶以上木瓦結構村寨及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應配備1名以上專(兼)職消防管理員。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贫ㄏ腊踩贫?,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ǘ╅_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組織,加強防火巡查,組織、參加火災撲救;
?。ㄎ澹┍U瞎蚕涝O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單位應當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責任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責任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的責任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獎懲辦法等。
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年度消防工作形勢、任務,與下級人民政府或單位簽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并督促落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進行定期考核,考核所依據(jù)的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本《實施辦法》和本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對下級人民政府考核完畢后15日內作出考核認定,考核認定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類,并以公文形式將考核情況、存在問題、考核分數(shù)、考核名次和認定結果等內容進行公開通報。
下級人民政府對考核認定中指出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并于收到考核認定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上報上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收到整改報告后,應當派員進行實地復查。下級人民政府逾期不提交整改報告,或經(jīng)上級人民政府復查發(fā)現(xiàn)問題仍未整改的,應當從嚴追究下級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內部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市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定期考核中,發(fā)現(xiàn)各級人民政府、行業(yè)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年度考評認定為不合格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考核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考核中發(fā)現(xiàn)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據(jù)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照行政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jiān)察。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