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聯合試運轉
第三十八條? 新建項目聯合試運轉方案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查批準,改建、擴建項目聯合試運轉方案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查批準,小型煤礦改建、擴建項目聯合試運轉方案由市級煤炭行業(y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聯合試運轉方案須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聯合試運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煤礦生產系統(tǒng)和安全設施已按設計建成完工;
(二)國有重點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通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的防突專項驗收;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通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的防突專項驗收;
(三)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
(四)礦長具備安全資格,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其他入井人員培訓合格;
(五)礦井已建立礦山救護隊或已與具有資質的專業(yè)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第三十九條? 相關部門在組織審查聯合試運轉方案時,應當邀請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參加。
第四十條? 聯合試運轉時間為1-6個月,不得擅自延長聯合試運轉時間。聯合試運轉結束后,應編制聯合試運轉報告。聯合試運轉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且經煤礦建設項目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審簽:
(一)各主要系統(tǒng)分項運行報告;
(二)主要生產安全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與分析;
(三)提升、排水、通風等主要生產安全設施與裝備的檢測、檢驗報告;
(四)聯合試運轉的效果分析;
(五)有關生產安全的建議;
(六)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八章?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安全、環(huán)保、消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等專項驗收。各專項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按管理權限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省發(fā)展和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會組織新建項目竣工驗收;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十二條? 煤礦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須同時上報規(guī)定的各項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二)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
(三)施工期間傷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四)單項工程質量認證報告書;
(五)建井地質報告(大中型項目);
(六)聯合試運轉報告;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八)經國家授權單位鑒定的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報告,設計為突出礦井和設計要求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高瓦斯礦井已揭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及審批文件;
(九)《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
(十)建設單位編寫的安全預驗收報告書;
(十一)建設單位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所提問題的整改情況說明;
(十二)其他需上報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按照“登記—預審—受理—驗收—整改—批復”的程序,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按管理權限審批。
安徽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負責新建、國有重點煤礦改建或年新增生產能力45萬噸以上120萬噸以下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并批復。新建或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上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按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要求辦理。
煤礦安全監(jiān)察分局負責轄區(qū)內地方煤礦新建、改建或年新增生產能力45萬噸以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報安徽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批復。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
(一)安全設施及條件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未通過工程質量認證的;
(二)安全設施及條件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三)未按規(guī)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礦長和特種作業(yè)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五)不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項目竣工驗收,必須按相關規(guī)定提交各項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部門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煤礦安全設施及條件和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安全設施及條件和項目竣工驗收完畢后,負責組織驗收的部門應簽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見,以書面形式答復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