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還應當提交專用維修車間、設備、設施證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文本。
在設區(qū)的市城市市區(qū)范圍內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偽造、變造、冒用、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的,申請人應當向本條 例第六條 規(guī)定的許可主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連鎖經營企業(yè)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連鎖經營協(xié)議書副本;
(四)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yè)條 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對屬于連鎖經營的,應當準予許可,并發(fā)給相應許可證。
第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 例第六條 、第七條 的規(guī)定辦理許可手續(xù)。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維修經營范圍、作業(yè)場所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經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準后,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停業(yè)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并自辦理有關手續(xù)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