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預防災害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用于生產經營、居住、辦公等人員聚集場所的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實施監(jiān)督。對解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解決,需要人防部門協(xié)調的人防部門可進行協(xié)調。
第四條 本市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人防工程的使用人應保證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范圍使用人防工程,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的設施、設備;
?。ǘ┎坏蒙米园惭b降低人防工程戰(zhàn)時防護能力和平時使用安全的危險構件;
?。ㄈ┎坏谜加萌朔拦こ痰陌踩枭⑼ǖ篮头雷o裝備使用空間;
?。ㄋ模┎坏孟蛉朔拦こ虄扰湃霃U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五)不得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和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六)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人防工程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ㄆ撸┤朔拦こ虄妊b設的報警電話及其報警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備用狀態(tài)。人防工程內配備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工具,除搶險救災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凡對已建人防工程進行擴建、改造,必須由人防專業(yè)設計部門設計,必須符合人防工程設計標準。施工要由具備專業(yè)資質的隊伍承擔。施工中不準擅自變更設計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審核部門批準。改、擴建人防工程消防設計須經消防部門審核合格或消防設計備案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須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或消防部門驗收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把人防工程安全工作納入人防工作整體目標之中,并有可行的保證措施。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及個人,要按照逐級負責的要求,簽訂防火安全《責任狀》,明確防火安全責任。
第八條 凡利用人防工程生產經營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