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將消防事業(y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下簡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qū)、林區(qū)內的消防工作,鐵路、航運、民航主管部門負責鐵路、航運、航空運輸工具和與其運營直接有關設施、單位的消防工作,業(yè)務上接受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負責日常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以及省公安機關授權范圍內的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行政處罰。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控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公共消防事業(yè)進行捐贈。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中作出重大貢獻或者對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并對完成情況進行考評。下列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一)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情況;
(二)城鄉(xiāng)消防規(guī)劃編制和審批情況;
?。ㄈ┕蚕涝O施、消防組織建設情況;
?。ㄋ模┫篮蛻本仍涃M保障情況;
?。ㄎ澹┲卮蠡馂碾[患督促整改情況;
?。┫腊踩麄鹘逃嘤柷闆r;
?。ㄆ撸┓?、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落實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