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適用與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jīng)營單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因客觀原因在整改期限內無法按期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的同時,于整改期滿前7日內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于3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整改期限涉及有關技術問題的,應當在征求有關專家意見后合理確定。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整改期滿7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根據(jù)復查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八條 對有根據(jù)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qū),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ㄒ唬е掳l(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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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啻芜`法,屢糾屢犯的;
(四)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ㄎ澹┚芙^、阻礙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或者對執(zhí)行公務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辱罵、威脅和恐嚇的;
?。ιa安全事故謊報、遲報或者隱瞞不報的;
?。ㄆ撸┕室馄茐幕蛘邆卧焐a安全事故現(xiàn)場的;
(八)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違法所得:
?。ㄒ唬╀N售商品的,以銷售價格與購進價格之差作為違法所得;
?。ǘ┥a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的產品銷售價格與原材料價格之差作為違法所得;
?。ㄈ┥a經(jīng)營額無法計算的,按當?shù)赝袠I(yè)同等規(guī)模平均生產經(jīng)營額計算;
?。ㄋ模o證非法生產經(jīng)營的,違法所得按生產經(jīng)營額計算。
第四十一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處罰,根據(jù)同級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按照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依法實施。處罰中對傷亡人數(shù)的認定,以同級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為依據(jù)。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有兩個以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對違法行為分別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非法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取締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收回有關證照;
?。ǘ┳防U違法所得;
?。ㄈ]收用于非法生產經(jīng)營的專用工具、原材料、產品(商品);
?。ㄋ模┎饸в糜谏a經(jīng)營活動的設備、設施;
?。ㄎ澹┎饸в糜谏a經(jīng)營活動的非法建筑;
?。┮婪ㄌ幹梦kU化學品生產設備、儲存設備、庫存產品、生產原料以及其他危險物品;
?。ㄆ撸┩咨魄采臉I(yè)人員;
?。ò耍┎鸪a經(jīng)營用動力電源,必要時停止供電。
第四十四條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jīng)營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有關人民政府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對決定關閉的,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關閉。關閉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蹁N有關證照;
?。ǘ┎鸪a經(jīng)營用動力電源;
?。ㄈ┨幚碓O備、設施;
?。ㄋ模┩咨铺幹梦kU化學品生產設備、儲存設備、庫存產品、生產原料以及其他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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