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和《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較大事故都必須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報告;各省轄市(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較大事故都必須認真調查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條? 省安委會對影響重大的較大事故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范圍:
?。ㄒ唬┮淮嗡劳?-9人的生產經營單位較大事故;
?。ǘ┮淮嗡劳?-9人的道路交通、內河(湖)水上交通和漁業(yè)船舶水上事故;
?。ㄈ┥鐣绊懼卮笫鹿?;
?。ㄋ模﹪翌I導、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安全生產領導批示要求督辦的事故。
第四條? 省安委會辦公室承擔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掛牌督辦的具體事項。
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市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五條? 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参瘯k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后,以省安委會名義向市級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ǘ┰谑≈髁髅襟w或省政府網站、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六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拭Q;
?。ǘ┒睫k事項;
?。ㄈ┺k理期限;
?。ㄋ模┒睫k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條? 市級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ㄒ唬┳龊檬鹿噬坪蠊ぷ?;
?。ǘ┎榍迨鹿试?,認定事故性質;
?。ㄈ┓智迨鹿守熑?,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ㄋ模┬纬墒鹿收{查報告;
?。ㄎ澹┮婪▽嵤┬姓幜P和處分;
(六)對事故批復結案;
?。ㄆ撸┍O(jiān)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