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擾、拒絕治超執(zhí)法人員實施超限超載檢查,不得惡意堵車、強行闖關、破壞設施、威脅治超執(zhí)法人員。
對拒絕檢查、車輛妨礙交通通行的,由治超執(zhí)法人員將車輛強制駛離或者拖至治超檢測站、流動檢測卸載點實施檢測,相關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 治超執(zhí)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慈〉眯姓?zhí)法資格而上路從事治超執(zhí)法工作;
?。ǘ┲涣P款、收費,不實施卸載,放行車輛;
?。ㄈ⒘P款、收費據為己有;
?。ㄋ模┌l(fā)現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不予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治超執(zhí)法人員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及時組織核查并依法處理。
第三章 源頭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砂石料、鐵粉、煤炭、鋼材、水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的企業(yè)和港口經營企業(yè)、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以下統(tǒng)稱貨運源頭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鞔_本單位有關從業(yè)人員治超工作職責,建立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ǘω浳镅b載、開票、計重等從業(yè)人員進行培訓;
?。ㄈ┌吹缆愤\輸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登記貨運車輛、駕駛員和貨物的信息,并及時報送登記結果;
?。ㄋ模┡鋫溲b載、配載計重設施、設備;
?。ㄎ澹┙邮苤纬瑘?zhí)法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窗匆?guī)定裝載、配載貨物,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ǘ闆]有號牌或者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ㄈ樯米愿淖円训怯浀慕Y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ㄋ模槲闯鍪抉{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ㄎ澹槌蕹d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