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法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實現(xiàn)者,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法人不僅應對法定代表人在職權范圍內進行的合法民事行為的后果負責,而且對法定代表人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后果,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但不排除法定代表人本人所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風險提示
民事責任是指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yè)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yè)/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即所在的企業(yè)/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2、法定代表人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代表人超越權限,擅自以單位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范圍的,符合《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的情形。此時,該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給本企業(yè)/公司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應當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企業(yè)/公司利益的,應當與第三人一起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4、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yè)/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自己財產(chǎn)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風險提示
企業(yè)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從事非法經(jīng)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chǎn)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chǎn)后,擅自處理財產(chǎn)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觸犯刑法的時候,往往是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故大部分情況下形成的是單位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常見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的罪名包括: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137條
2、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chǎn)品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章第一節(jié)(第140條至第150條)
3、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向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章第三節(jié)(第158條至第169條)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洗錢罪)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章第四節(jié)(第170條至第191條)
5、金融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章第五節(jié)(第192條至第200條)
6、危害稅收征管罪(偷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fā)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非法出售發(fā)票罪)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章第六節(jié)(第201條至第212條)
7、侵犯知識產(chǎn)權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代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章第七節(jié)(第213條至第220條)
8、擾亂市場秩序罪(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合同詐騙罪;非法經(jīng)營罪;強迫交易罪;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特殊主體的有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章第八節(jié)(第221條至第231條)
9、貪污賄賂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八章(第382條至第396條)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1條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因此,間接負責人、間接主管人、掛名董事長、其他責任人員等均無需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