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進一步加強應急值守工作,有效應對緊急事件和突發(fā)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672 條“煤礦企業(yè)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安全、生產和技術部門負責人及以上管理人員參加煤礦應急值守,煤礦指定的值班人員可以參加煤礦應急值守。
(三)參與煤礦應急值守人員,實行 24 小時值班,并按規(guī)定的交接班時間進行交接班,值班及交接班地點為應急值守室(可設在調度室)。
(四)煤礦應急值守當值小組組長根據當天值班人員的實際情況安排應急值守人員
及值班時間,保證 24 小時有應急值守人員值班,調度指揮中心負責對值班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五)煤礦應急值守人員必須熟悉信息收集、匯總、報送的內容和要求,認真填寫煤礦應急值守記錄,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的工作及安全狀況應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六)煤礦應急值守人員發(fā)現或接到信息員報告,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安排相關應急人員及時處理,及時向調度指揮中心和煤礦帶班領導匯報。
(七)信息員在各工作地點發(fā)現隱患,應根據隱患嚴重程度,立即安排現場工作人員進行整改,發(fā)現事故和嚴重隱患要立即匯報煤礦應急值守人員,根據煤礦應急值守人員指示開展工作。
(八)煤礦應急值守人員值班期間必須在煤礦應急值守室值班。
(九)應急值守期間發(fā)生安全事故時,應急值守人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或領導匯報,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十)應急值守人員因事、因病不能值守或需離開值守室,必須同時向調度員和當值小組組長請假;并請同組或他組人員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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