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準確掌握井下人員數量,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13 條“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 進入井下的任何人員都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查。
2. 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
3. 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3)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
斯報警儀的;
(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
4. 檢身員對陌生人員必須詢問清楚,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違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1. 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及時統計人數并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2. 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3. 發(fā)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施或材料的,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4. 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fā)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
每班人員數量。
5. 發(fā)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fā)放室、自救器發(fā)放室、井口
檢身室都必須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