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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說”和“做”

作者:胡云濤  來源:于都交通管理大隊 
評論: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20日

說”是“做‘的前奏曲,“說”代表一個人的想法和其即將付諸的行動,把“說”轉化為“做”,這是既“說”又“做”的一個連貫過程,“說”了就“做”符合客觀事物的必然意義;因為“說”的意思只有“做”了才能夠體現成效; “說”和“做”是否能夠和諧統(tǒng)一、卓有成效與一個人的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方式方法有緊密關聯。“說”這一語言工具是人與人之間情感溝通的橋梁,是促進溝通交流的實用工具,“好言一句三冬暖,惡語相向一春寒”,這句話充分說明了“說”這一語言功能的重要性和藝術性。語言的正確使用與否對于基層民警執(zhí)勤執(zhí)法中如何說話、如何說好話、如何把握說話的尺度是非常重要的,具有十分典型的現實意義。
縱觀我們目前交通警察隊伍,還存在一些“說”和“做”的不良傾向,“說”主要包括兩方面的現象:一是有些民警“說”得不好,不懂得“說”,“說”體現一個人的素質,展示一種形象。“說”是交通民警執(zhí)勤執(zhí)法與執(zhí)法對象互動交流的一種工具,體現出人民交警“優(yōu)”還是 “劣”的參照關系,那些“簡單粗暴”的語言使用對交警自身形象的損壞是極其大的,也不契合人民警察的工作本質和執(zhí)法身份。上級公安機關三令五申強調民警執(zhí)勤執(zhí)法要用語文明規(guī)范,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人對于“說”似乎先天免疫,對于如何“說”好話怎樣“說”話,怎樣注重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問題,毫不在意,麻木不仁,以至于在人民群眾當中造成極其壞的影響,損壞了警民和諧關系。二是有一部分民警光“說”不“做”,只停留在“說”的層面的“說話的巨人,行動的矮子”的群體,說者泛泛而談慷慨激揚,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畏縮不前推三阻四,工作流于形式不思進取,不明白工作的本質和自身所肩負的責任和義務, “說、做”關系實際已經脫離了為人民群眾服務的軌道,和“民本”宗旨相去甚遠。
一、“冷言“和“做”現象解析。
所謂“冷言”,即是指一個人“說話”的態(tài)度傲慢、語言不文明不友好的表現,部分民警在執(zhí)勤執(zhí)法中對待違規(guī)違法群眾口吻生硬、冷傲,甚至是大聲呵斥和惡語相向,使警民關系驟然變得緊張,這對執(zhí)勤執(zhí)法以及構筑良好的警民關系、和諧交通非常不利;我們知道語言的使用是一門高超的藝術,巧妙的語言無形中可以成為有效的宣傳工具。在執(zhí)法工作中應該掌握好語言的雙向溝通,而不是動輒“冷言”對峙,大部分民警在日常的執(zhí)勤執(zhí)法中語言態(tài)度掌握的“度”基本還是良好的,然而,仍然還是有那么一部分民警的語言態(tài)度總是停留在“冷言”階段,這除了自身意識存在問題之外更重要的是日常工作語言的認識度和注意度不夠。
說到“做”,我們的一些民警又是如何“做”的呢?大凡上級機關有任務或有重大指示必須落實的,在經過一番上傳下達的準備工作的忙碌后,開始按部就班到位,因為是上級機關下達的任務,是“必修課”,這一時段的“做”還是挺認真挺有工作成效的!但一段時間后就“做”不動了;在一些民警的日常行為中,自我優(yōu)越感思想嚴重,“做”得更不怎么樣,或自身無證駕車、超速行車、爭道搶行、占線行駛、駕駛無牌車、強行超車、不按交通標志標線行駛,或業(yè)務學習拖沓消極應對,在執(zhí)勤執(zhí)法中,不按要求規(guī)范的“做”,或形象邋遢衣冠不整上路執(zhí)勤執(zhí)法,執(zhí)法執(zhí)勤態(tài)度不積極路面巡邏走馬觀花流于形式,或處罰看面子視態(tài)度行事,以罰代處,對各種交通違法行為該吊扣的沒吊扣,該拘留的沒拘留,該扣分的沒扣分只以罰款了事,應該使用一般程序處理的卻私自變更成違法條款改用簡易程序處理等等。諸如此類的“做”對整個公安交警隊伍有百害而無一益,如果任其蔓延,勢必將嚴重影響公安交警在人民群眾中的聲譽和形象,否則,對建設高素質民警隊伍、構建和諧交通將無從談起,警隊也將是“做”了卻得不到群眾的認可,事倍功半或者無功而返。因此,加強交警隊伍的“做”,優(yōu)化“做”的現實功能,是我們交警隊伍勢在必行、刻不容緩需要改變的一個大課題。
二、動情的“說”是開展工作的牢固基石。筆者個人以為,如果一個執(zhí)法者連最基本的“語言”關都無法通過,那么執(zhí)好法只能是一種口頭安慰和停留在某種形式的幻想主義。語言,是一種非常好掌握同時也是最容易被疏忽的互動溝通的軟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冷言冷語”現象很大程度上是長期執(zhí)勤執(zhí)法當中堆積的不良習慣的結果,因為很多時候面對態(tài)度不好、喜歡謾罵的一些群眾,民警的個人情緒是很難按耐住的,常此以往,也就“積郁成疾”了。因此,作為執(zhí)法者的民警,必須克制自身的情緒,應該理性地意識到這是為民執(zhí)法,本職就是服務,是交警形象工程建設的一個溝通渠道,執(zhí)法者應該改變執(zhí)法服務意識,堅持文明用語和藹用語,全面體現交警的良好職業(yè)素養(yǎng)和執(zhí)勤執(zhí)法的規(guī)范性,在處罰交通違章的時候,應該因勢利導地對違法人的行為進行說服教育,話語應親和、誠懇,既要讓違法人從中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又要讓他對你的語言勸戒表示感謝;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可以溶入人性化的語言,從珍愛生命、家庭幸福、社會責任、違法后果等方面進行宣傳,更多地用“情”去感化交通參與者,以社會責任感去激起他們的共鳴,讓遵守法律法規(guī)成為一種自覺自愿行動,這種“語言”宣傳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當事人留下深刻的好印象,從而對順利開展工作奠定牢固的基礎。
三、親切的語言是樹立交警新形象的催化劑。在執(zhí)法工作中,說話生硬不和氣往往會使當事人產生抵觸情緒,容易造成簡單的事情復雜化,這樣執(zhí)法活動就難以順利開展。相反,如果多用親切的語言來進行交流,就可以化對立為理解,甚至化“干戈”為“玉帛”,廣大群眾也就會從心里理解并支持民警執(zhí)法工作,從根本上縮短了與人民群眾的距離。因此,高素質的語言可以促進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可以改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能夠讓群眾更加配合交警的工作,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貫徹實施,實現交通秩序的根本性好轉。使用高素質的語言,交警在執(zhí)法工作中,不僅對交通參與者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理,也直接接受廣大群眾的監(jiān)督,民警的一言一行,直接關系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近幾年,全國各地交警部門都在不斷深入開展學習濟南交警活動,重點塑造交警新形象。而交警樹形象關鍵體現在語言這一日常的交流工具上,說話和氣、用語規(guī)范才能塑造交警在群眾心目中的新形象。規(guī)范文明的語言會讓群眾倍感親切,讓群眾對交警的禮儀、水平由衷感到認同,對執(zhí)法過程、執(zhí)法結果心服口服,從而在群眾心目中樹立交警的良好形象。
四、友好的語言是增進交警規(guī)范執(zhí)法的有力工具。交警在執(zhí)法工作中應該充分發(fā)揮語言的藝術魅力,用合理而又巧妙的語言來與交通參與者進行交流,以此與他們達成默契和共鳴,從而促進工作的順利開展。交警在執(zhí)勤執(zhí)法過程中與交通參與者是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交警應該從管理者的角度出發(fā),大膽嚴格的管理;同時,根據被管理者的年齡、駕齡、性別、文化,靈活運用角色語言,做到嚴格執(zhí)法,熱情服務。同時考慮年齡的大小和駕齡的長短,注意講話的分寸和尺度,對不同年齡段的駕駛人采取不同的語言風格,年青人和開車時間不長的司機自尊心強,容易沖動,法紀意識淡薄,容易違章,對他們糾章時語言使用上要簡潔明快形成震懾,闡明法規(guī)的重要性和違規(guī)的危害性,指明其違章之處及相關處罰條款,使其心悅誠服使其受到教育。老年人和開車時間長的司機,一般態(tài)度和藹,處事謹慎,心地誠實,很少故意違章,對他們在語言運用上則應該使用心平氣和、語調平穩(wěn)、熱情文明的語調。
五、營造“說”和“做”的和諧氛圍,嚴格制度管理,促進“說”和“做”的功能優(yōu)化。
“說”和“做”的辨證關系,聞一多先生早已分析得再透徹不過,“說”不一定代表會“做”,問題是“說”了再“做”還是“做”了再“說”?還是只“說”不“做”或者又“說”又“做”?“做”的效果如何?是否符合“說”的本意?其實,“說”和“做”是一種相輔相成的依托關系,營造這兩者之間的和諧氛圍才能夠達到“說”和“做”的完美效果。首先必須對“說”和“做”進行合理優(yōu)化,要優(yōu)化“說”和“做”的功能,應該把目前的“說”和“做”作為工作當中專項整治的一種有力舉措,使其得到過濾和提升,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并以管理制度為基礎,開展警隊整體的“說”和“做”的思想過濾和改造,把“說”演化到實際的“做”當中,使兩者得到和諧統(tǒng)一。績效考核制度無疑是優(yōu)化“說”和“做”的一個有效的管理手段,落實考核機制,嚴肅工作評估程序,真正實行 “優(yōu)勝劣汰”的考核制度,采取未達標者離崗培訓制,形成一種高壓管理態(tài)勢,把工作危機感和淘汰感滲透到整個集體,激發(fā)競爭意識和危機意識,最大限度地肅清警隊一些只“說”不“做”或“做”不好的不良現象。
有一種現象是必須引起重視的,那就是太多的“說”會演變成一種“說”的習慣,而僅僅停留在“說說”卻缺乏實際操作的功能,或者是因只是“說說”卻導致了“做“不好的后果,俗話說“習慣成自然”,“說”習慣了,真正落到實處需要“做“了才開始感到舉步維艱。因此,從加強制度管理、績效管理入手,從嚴整治,把不良的“說”風徹底剎住,少“說”或不“說”,把“說”變成實實在在的做,扭轉只“說”不“做”或“做”不好的工作現象。同時以考核衡量“說”的水平,以績效評估“做”的效果,打造良好的“說”和“做”的工作鏈,使“說”和“做”得到平衡和優(yōu)化,形成一個“說”和“做”和諧統(tǒng)一的系統(tǒng)工程。
六、理解“說”和“做”的辨證關系,把“說”作為教育培訓的手段,以“做”來衡量和檢驗民警工作成效,達到“人”這一軟件管理目的。
培訓是強化警隊整體工作素養(yǎng)、提高業(yè)務能力和本職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加大日常學習強度,提高學習意識,把“說”作為一種提升民警工作素養(yǎng)的教育方式,遏制一般意義上的只“說”不“做”的不良習氣。這種“說”是一種學習態(tài)度,會議之“說”、培訓講解之“說”,學習交流之“說”,業(yè)務知識辯論之“說”,凡此種種,如果能夠形成一股良性的“說”風,勢必將影響和帶動警隊集體培訓學習的熱潮,是“說”之有理,相對于無所事事的“說”風,這種“說”的層次和境界高得多。“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種實踐是指“做”了, “說”風得到一定的引導和轉變后, “做”是在“說”的前提基礎上檢驗工作效果的一個有力手段,把“說”演化為“做”的過程,以“做”驗證“說”的正確與否,這同時也體現在我們的公安交警在日常的“說”和“做”的執(zhí)勤執(zhí)法上是否規(guī)范、是否通過學習培訓使不良工作習氣得到全方位的改正?是否真正把“做”作為一種衡量和檢驗自身工作的一個標尺?是光“說”不“做”還是“說”了“做”不好?還是既“說”了也“做”了,“做”出了成效和風格?在“說”的基礎上,應該有意識地去把“做”作為對照“言和行”是否一致的一種比較,以“做”來衡量和檢驗民警工作成效,糾正日常工作中“說”和“做”的一些不良習氣,體現“說”和“做”的現實意義,打造我們交通民警工作和學習雙優(yōu)的良好平臺。
所以,良好的語言是增進交警規(guī)范執(zhí)法的一個有力工具,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交通參與對象,“禮讓三先”,臉帶微笑,用語和氣,忍讓,有禮、有節(jié),不卑不亢,不失態(tài),以法管人,以理服人,以情動人,用藝術和真誠的語言贏得理解和信任,是一個合格的執(zhí)法者應該具備的工作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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