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及時發(fā)現、查處各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安全舉報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其發(fā)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并獲得一定獎勵。
第五條 舉報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要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對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信息;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不得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或有可能對舉報人產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員和單位。
第六條 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干擾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章 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
第七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事故隱患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
(一)舉報以下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對舉報者每次獎勵200元:
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考核合格的;從業(yè)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就組織上崗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的;
2.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違章指揮從業(yè)人員或者強令從業(yè)人員違章、冒險作業(yè)的;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不依法配發(fā)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從業(yè)人員享有安全生產權利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營業(yè)場所、倉庫與員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危及員工、居民安全的;
4.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5.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6.生產經營單位對提出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的從業(yè)人員打擊報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