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wǎng)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傳播單位)應當具備氣象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的條件,無償承擔預警信息傳播工作。
氣象臺站發(fā)布氣象災害預警后,應當即時將預警信息或者預警信號傳送至傳播單位。
第十八條 傳播單位收到當?shù)貧庀笈_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息或者預警信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即時播發(fā)或者刊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學校、醫(yī)院、社區(qū)、機場、港口、車站、旅游景點、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建設電子顯示屏等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完善預警信息傳播手段。
第二十條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氣象工作機構(gòu)建設,完善信息接收終端設施,提升基層和偏遠地區(qū)的預警信息傳播能力。
第二十一條 氣象臺站應當向下列防御氣象災害的重點單位及其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防災重點單位)即時傳送預警信息:
(一)高速公路、鐵路;
(二)輸油、輸氣管線;
(三)供電、供熱、供水管線;
(四)通信干線;
(五)大型水利工程、機場、礦山;
(六)化工企業(yè)、加油加氣站等易燃易爆產(chǎn)品儲存場所;
(七)重點文物。
防災重點單位應當完善信息接收終端設施和氣象災害預警設施,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保證接收暢通,并將預警信息即時告知本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組織氣象協(xié)理員、信息員和志愿者通過廣播、電話、鳴鑼吹哨等多種手段向公眾即時傳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即時傳播預警信息并根據(jù)預警級別和防御指南的要求,適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和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wǎng)絡等媒體應當做好氣象災害預警知識宣傳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gòu)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監(jiān)測預警和信息發(fā)布工作出現(xiàn)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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