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瀘州市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督辦暫行規(guī)定》已經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八年九月四日
瀘州市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督辦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及時消除重大火災隱患,有效預防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國務院第302號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06〕15號文件)及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門對公安消防部門依法確立的重大火災隱患進行督辦。
第三條 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堅持“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單位具體落實、社會共同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督辦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監(jiān)察、安監(jiān)、財政、公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負責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督辦的組織領導和協(xié)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隊。各區(qū)縣人民政府也應成立相應機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層層簽訂責任書,實施重點督辦。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安監(jiān)、發(fā)改、規(guī)建、國資、國土、房管、工商、商務、經委、文化、衛(wèi)生、民政、水利、教育、交通、旅游、供水、供電、通信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各自職能范圍內,認真開展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治和督辦工作,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互通整治和督辦情況。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涉及遷建、擴建、改建等情形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1次本地區(qū)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具體公布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第八條 對于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應立即提請當?shù)厝嗣裾枰話炫贫睫k。
經區(qū)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由市政府予以掛牌督辦。
第九條 下列單位或者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自身確無能力解決,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門應及時提請當?shù)厝嗣裾腥攵睫k事項,并予以掛牌督辦、協(xié)調解決:
?。ㄒ唬┽t(yī)院、養(yǎng)老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車站、碼頭、機場、集貿市場、商場、賓館、文化、體育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qū)、堆場,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或者場所;
?。ㄈ┎环舷腊踩季忠?,必須拆遷的單位或者場所;
(四)隱患所在建筑物或場所存在多家產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工作難以實施的;
?。ㄎ澹┢渌绊懝舶踩膯挝缓蛨鏊?。
第十條 對列入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當?shù)毓蚕啦块T可在該單位的醒目位置懸掛“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警示牌,標明整改責任單位和整改期限。未經確定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同意,被掛牌單位不得以非正當理由,擅自拆除或人為遮擋、轉移、損壞“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警示牌。
第十一條 對列入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確定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場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二條 被列為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整改火災隱患的責任人,全面負責組織、實施該火災隱患的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屬于第六條所列部門及其下級單位的,該部門的主要領導承擔隱患責任單位的督促整改責任,火災隱患責任單位承擔火災隱患的整改責任。
第十三條 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或場所收到《重大火災隱患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后,應立即組織對該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分析研究,在5日內制訂整改方案報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督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消除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方案應明確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員、整改進度時間表、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等內容。
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期間,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或場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整改期間消防安全,并及時向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督辦工作領導小組匯報隱患整改情況。
第十四條 對重大火災隱患逾期未整改的單位或場所,公安消防部門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對于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逾期未整改,需要對其項目或單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且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公安消防部門應當依法報請當?shù)厝嗣裾鷾?,當?shù)厝嗣裾畱诮訄蠛?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當?shù)厝嗣裾鷾释V故┕?、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六條 經公安消防部門復查確認重大火災隱患已經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門應向確定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提出摘牌請示,并在該人民政府批準后4個工作日內予以摘除“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警示牌。
第十七條 對不認真履行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職責的部門和有關責任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改正,并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不認真履行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職責,釀成火災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