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液化氣供應單位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須向市勞動部門注冊登記,經檢查合格領取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
液化氣供應單位所使用的鋼瓶和調壓器,必須選用國家定點生產的產品。
第十四條 液化氣供應單位和供氣站點應建立液化氣實瓶入庫驗收制度,瓶庫內實瓶和空瓶應按規(guī)定分別堆碼存放,不合格的鋼瓶不得入庫。
第十五條 市內四區(qū)應建立統(tǒng)一的鋼瓶檢驗站;其他縣(市)、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qū),應根據本地區(qū)液化氣鋼瓶數量,建設具有相應能力的液化氣鋼瓶檢驗站。液化氣鋼瓶定期檢驗、表面涂覆、報廢、破壞性處理,應由鋼瓶檢驗站負責完成,并出具檢驗報告(合格證)。
承擔液化氣鋼瓶檢驗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并須取得勞動部門認可的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充裝液化氣鋼瓶,必須在充裝站內按工藝流程進行。禁止槽車、貯灌、或大瓶向小瓶直接充裝液化氣。
禁止漏氣、不足秤、超重等不合格的鋼瓶運出充裝站。
第十七條 從事液化氣鋼瓶運輸的,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準運手續(xù),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并備有消防器材;
?。ǘ┭b卸時,嚴禁拋、滑、滾、碰,50公斤鋼瓶應戴好瓶帽;
?。ㄈ┑跹b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ㄋ模┎坏没煅b運輸其他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五)裝車鋼瓶不得躺臥,垛高不得超過兩層,層間應有鋪墊物;
?。┻\輸鋼瓶的車輛不得在繁華市區(qū)、公共場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停靠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ㄆ撸┎粶士缡虚L途運輸鋼瓶。
第十八條 液化氣供應單位須配備專業(yè)技術管理人員和專(兼)職防火人員。液化氣灌裝、泵房操作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并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
第十九條 液化氣生產單位應與取得《液化氣準購證》的供應單位簽訂供需合同;按合同規(guī)定保證液化氣的穩(wěn)定、正常供應。不得向省內無《液化石油氣準購證》的單位轉讓、銷售液化氣。
第二十條 液化氣供應單位對用戶供氣必須實行《液化氣使用證》制度。不得向無《液化氣使用證》的用戶供氣,不得在馬路邊、露天場所銷售液化氣瓶。從事管道液化氣的經營單位,應與用戶或住房的產權單位簽訂長久性的供氣合同。
液化氣供應單位應定期向燃氣管理部門填報供應狀況統(tǒng)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液化氣供應單位在充裝前應對瓶內殘液量進行檢查;10公斤和15公斤鋼瓶殘留量不得超過1公斤;50公斤鋼瓶殘留量不得超過3公斤。超過規(guī)定要求的,應先進行倒殘?zhí)幚怼! ?br />
第二十二條 液化氣供應單位在為用戶調換或充裝液化氣鋼瓶時,應對鋼瓶進行嚴格檢查,發(fā)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調換或充裝:
?。ㄒ唬┬缕繜o出廠檢驗合格證的;
?。ǘ擞洸磺搴屯扛病⒅亓坎缓细竦?;
(三)附件不全、瓶體損壞腐蝕的;
(四)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五)超過檢驗期限的。
第二十三條 液化氣供應單位應向用戶宣傳液化氣使用常識,指導用戶正確使用調壓器、瓶閥及灶具,確保用戶使用安全、方便。
第二十四條 液化氣用戶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粶薀o證使用液化氣鋼瓶;
(二)不準擅自更改鋼瓶的顏色和標記;
?。ㄈ┎粶拾唁撈糠旁谂P室和辦公室內或放在烈日下暴曬及靠近熱源的地方;
?。ㄋ模┎粶视妹骰?、蒸氣、熱水等熱源對鋼瓶加熱或用明火檢漏;
?。ㄎ澹┎粶实古P或橫臥使用鋼瓶;
?。┎粶仕づ?、滾動液化氣鋼瓶;
?。ㄆ撸┎粶输撈恐g互充液化氣;
(八)不準自行處理液化氣殘液。
第二十五條 液化氣的零售價格及其他各項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反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予以取締,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guī)定的,每個鋼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七條七項規(guī)定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按其轉讓、銷售金額一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八)違反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ň牛┻`反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勞動、公安消防、技術監(jiān)督、環(huán)保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罰款一律上交財政。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條 燃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