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液化石油氣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的;
?。ǘ﹥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ㄈ┓胖靡兹家妆kU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ㄋ模┪磁c燃氣經營企業(yè)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經營企業(yè)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防凍、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的;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的;
?。ㄆ撸┪丛O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ò耍┤細馊紵骶叩陌惭b、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資質證書》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yè)務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猓侵缸鳛槿剂鲜褂貌⒎弦欢ㄒ蟮臍怏w燃料,包括人工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
(二)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wǎng)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qū)劃內業(yè)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三)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yè)用戶所使用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七十七條 各縣(市)的燃氣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1年9月1日施行。2004年8月19日修改公布施行的《長春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