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以下簡稱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車輛和乘車人、行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本規(guī)定。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本規(guī)定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
第三條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本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具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規(guī)劃、市容、工商、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實道路交通綜合治理責任制。
第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郊區(qū)和縣城街道、城區(qū)街道和里巷以及立交橋、人行天橋、過街地下通道、隧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員
第六條 根據城市規(guī)模、道路狀況和社會需要,優(yōu)先發(fā)展大運量公共客運、貨運車輛,協(xié)調發(fā)展小公共汽車、出租客車和社會車輛,控制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在城區(qū)的擁有量,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標、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
第七條 車輛必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車輛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及申領的憑證不得轉用、涂改、偽造,不得重復申領。
本市機動車申領號牌、行駛證、過戶、轉籍、停駛、復駛、報廢、更新,應當在1個月內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手續(xù)。機動車改型、改造、變更顏色,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非本市在籍機動車在本市連續(xù)行駛超過3個月的,應當?shù)焦步煌ü芾頇C關申請辦理登記。
第八條 本市居民持有在外地領取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國外、境外機動車駕駛證,需要在本市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換證手續(xù)。
外地駕駛員在本市駕駛機動車超過3個月的,應當?shù)焦步煌ü芾頇C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臨時入境的外國人、華僑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需要在本市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管理。
第九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遺失或者損壞需要補(換)領的,應當在遺失或者損壞之日起1個月內持本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經公告掛失后,向原發(fā)牌、證機關申請補(換)領。
第十條 領有本市機動車號牌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貨運汽車、掛車在尾部或者車廂后欄板外側噴印本車放大號牌,駕駛室門外側噴印本單位注冊名稱;
(二)大型客車、出租客車在駕駛室門外側噴印(裝飾)本單位注冊名稱,出租客車還應當在車頂安裝出租標志燈;
(三)個人或者聯(lián)戶所有的營運車輛在駕駛室門外側噴印所在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村的名稱;
(四)噴印(裝飾)的放大牌號、名稱、標記和安裝的出租標志燈,應當保持清晰完好;
(五)汽車、電車配置滅火器。
第十一條 從事公共交通的大型客車的車身前后不準制作廣告,小公共汽車、出租客車車身不準制作廣告。
第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赤足、穿拖鞋或者高跟鞋(跟高4厘米以上);
(二)戴耳機收聽錄音、廣播;
(三)收看電視。
第十三條 駕駛殘疾人專用車、正三輪摩托車必須持有專用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第十四條 持地方機動車駕駛證的不準駕駛部隊號牌的機動車;持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不準駕駛地方號牌的機動車。
本市機動車駕駛員不準駕駛國外、境外號牌的機動車。
非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對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檢查,依法對機動車的改裝、檢測實行安全監(jiān)督。
拖拉機不準改輪調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