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項目、費用標準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前,應當如實向旅游者說明有關情況,不得額外收取老年人、兒童服務費,不得誤導旅游者。安排旅游者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
???????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因接待、招徠旅游者,與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旅游景區(qū)等單位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的,應當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旅游經營者為服務提供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組織出境旅游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選擇境外旅行社。
???????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將已經與其訂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應當返還旅游者預付的全部旅游費用;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從事業(yè)務經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以任何形式向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 (二)以零團費、負團費等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旅游產品;
??????? (三)安排旅游團隊到安全設施不健全的景區(qū)進行旅游活動;
??????? (四)進行虛假廣告宣傳,使用模糊、不確定用語故意誤導、欺騙旅游者和公眾。
??????? 第五章 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
??????? 第三十七條 旅游者有下列權利:
??????? (一)要求旅游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并全面履行,了解旅游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時間、費用等真實情況;
???????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方式和服務項目;
??????? (三)享有質價相符的服務;
??????? (四)享有人身和合同約定的財物的安全保障;
??????? (五)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和保護;
??????? (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損失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
???????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 第三十八條 旅游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
???????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 (三)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
??????? (四)愛護古跡、文物和旅游設施;
??????? (五)遵守旅游秩序、安全和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
??????? (六)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 第三十九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fā)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 (一)自行協(xié)商或者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
??????? (二)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
??????? (三)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四十條 旅游行政部門或者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機構收到投訴申請后,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情況復雜的至遲不超過五個工作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對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請之日起九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其他投訴案件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人。
??????? 第六章 旅游管理和監(jiān)督
???????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市場的管理與監(jiān)督,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制度,設立并公布旅游投訴電話。旅游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旅游市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價格管理部門制定或者調整重點景區(qū)門票價格,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旅游景區(qū)門票價格調整時,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對國內旅游團隊推遲六十日執(zhí)行,對境外旅游團隊推遲九十日執(zhí)行。
???????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旅游行政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專項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質量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旅行社因自身過錯造成旅游者權益損失,應當賠償而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旅游行政部門可以依法使用質量保證金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的,在辦理工商登記后三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縣或者設區(qū)的市的旅游行政部門備案。門市部應當按照其核準的經營范圍開展業(yè)務,對外廣告宣傳、招徠促銷、簽訂合同應當以設立社法人名義進行。旅行社應當對其所屬的門市部的經營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 第四十五條 利用互聯網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需經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依法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
??????? 第四十六條 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不得委托未取得出境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或者辦理出境旅游手續(xù)。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報有關部門審驗。
???????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經營中國和俄羅斯邊境旅游業(yè)務,接待俄羅斯入境旅游團隊和組織中國公民赴俄羅斯旅游應當持國家旅游行政部門制發(fā)的《接待俄羅斯聯邦公民旅游確認函》和《中國公民赴俄羅斯旅游團隊名單表》。
??????? 第四十八條 旅游管理公司從事旅游賓館、飯店和旅游景區(qū)管理的,應當報旅游行政部門備案。
???????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旅游信息網絡,為社會提供旅游信息咨詢服務,建立旅游信息統(tǒng)計制度、旅游信息預報制度和旅游安全預警制度。
???????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安全監(jiān)督責任制。定期開展旅游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應急預案。旅游區(qū)域發(fā)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情形時,縣級以上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發(fā)布旅游警示信息。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y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 (一)違法從事出境旅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暫停其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 (二)違法向導游員、領隊人員收取費用的,責令限期退還,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退還的,暫扣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 (三)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而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進行宣傳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四)偽造、涂改、買賣、轉借旅游從業(yè)人員證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五)使用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從事導游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六)經旅游行政部門公告實行游客流量控制的景區(qū),未執(zhí)行游客流量控制標準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七)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未按照規(guī)定向旅游行政部門備案和超范圍開展業(yè)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八)旅游管理公司從事旅游賓館、飯店和旅游景區(qū)管理未報旅游行政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備案;逾期未備案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九)安排旅游團隊到安全設施不健全的景區(qū)進行旅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十)欺騙旅游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十一)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十二)購物次數及停留時間超過旅游合同約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十三)額外收取老年人、兒童服務費的,責令退還服務費,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一)未制定旅游規(guī)劃或者未執(zhí)行旅游規(guī)劃,造成旅游資源和旅游環(huán)境破壞的;
??????? (二)擅自變更旅游規(guī)劃的;
??????? (三)違法使用質量保證金的;
??????? (四)不依法頒發(fā)有關旅游經營許可證或者執(zhí)業(yè)資格證的;
??????? (五)違法向旅游經營者收費、攤派或者實施處罰的;
??????? (六)未按照規(guī)定受理和處理旅游投訴的;
??????? (七)未依法履行對旅游經營者的監(jiān)管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
??????? 第五十三條 對不符合旅游規(guī)劃、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景觀的違法建筑以及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設備、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拆除、遷移或者改建;逾期未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 第八章 附則
???????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旅游業(yè),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yè)。本條例所稱的旅游資源,是指對發(fā)展旅游業(yè)具有開發(fā)利用價值,對旅游者具有吸引力,能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以及其他社會資源。本條例所稱的旅游產品,是指向市場提供的能滿足旅游者消費的物質和非物質形態(tài)服務。本條例所稱的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為旅游者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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