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工傷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傷認定為必然前提
申請工傷認定,對受傷職工來說是權利;對用人單位來說是權利,更是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其職工受傷后不積極履行這項義務,最終導致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限,那么由此引發(fā)的后果和責任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支付途徑有兩種:一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由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支付;另一種情形是由用人單位自己支付。由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支付工傷待遇的前提,是必須經(jīng)法定的行政程序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均未在法定時限內(nèi)申請工傷認定,此與進行行政程序工傷認定的不同后果是,即使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統(tǒng)籌為該受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但由于未經(jīng)法定程序認定為工傷,使得本來可由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該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途徑和程序喪失。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受傷職工工傷待遇權益的絕對喪失,勞動者享受勞動保護和因工受傷享受工傷待遇是憲法及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是受法律絕對保護的。在工傷職工主張工傷待遇的訴訟請求下,最終只能由用人單位另行賠付受傷職工應當享受工傷待遇的各項費用。
肖合正、萬向公司均未在法定時限內(nèi)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這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剝奪肖合正作為勞動者應當享有和獲得工傷賠償?shù)姆ǘɡ?。萬向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仍然負有支付肖合正工傷待遇各項費用的法定義務。
三、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具有工傷確認的基本權限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勞動關系狀態(tài)下工傷職工只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工傷待遇。這樣,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如果均未在法定時限內(nèi)申請工傷認定從而喪失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工傷職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和落實自己的工傷待遇,就必然涉及到法院運用司法程序審查確認工傷的問題。一旦審查工傷屬實,法院必然加以確認,并判決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如果法院不具有工傷確認的權限,自然就談不上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來確定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工傷待遇。這樣,工傷職工的勞動權益就無從得以保護。因此,法院作為司法程序的裁判機關享有工傷確認的基本權限,從而使得那些確屬因工受傷的勞動者擁有獲得司法救濟的途徑和渠道,其依法應當享有的勞動權益最終能夠得到法院的確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