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譚某的出租車掛靠在友誼出租車公司,以該公司的名義運營,掛靠協(xié)議約定:譚某每月支付掛靠費1000元,在掛靠期內發(fā)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譚某自負,友誼公司概不承擔。周某受雇于譚某為其開出租車。2007年9月8日,周某在運營中因超車會車發(fā)生事故,左大腿下段斷離致殘。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08年5月9日,周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7月2日,H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周某屬于工傷。友誼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同年9月5日,H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工傷認定決定。之后,友誼公司以周某與本單位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不屬工傷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作出了“維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判決。
目前,個人汽車掛靠于汽車運輸公司的情況很普遍。掛靠人聘請駕駛員為其開車,在營運中駕駛員受傷的事件也屢屢發(fā)生,對駕駛員應否認定為工傷,各地存在不同做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中則規(guī)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重慶市高級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則指出:在客運汽車掛靠公司營運中,車主聘請的駕駛員或售票員與掛靠的汽車運輸公司之間沒有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駕駛員或售票員在工作中受傷,掛靠的汽車運輸公司不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周某與友誼公司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系,H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周某的傷害為工傷是正確的。
譚某的出租車掛靠在友誼公司,向友誼公司繳納管理費,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營運,由此可見:一是在法律上,友誼公司是該車車主,它有義務對該車的營運實施監(jiān)督管理;二是譚某通過掛靠協(xié)議,使自己在事實上成為了友誼公司的一員。也就是說,譚某的運輸經營活動,不但要以友誼公司的名義進行,并且要接受該公司的管理、監(jiān)督等約束。因此,譚某從事的運輸經營行為,應認定為該公司的行為。三是周某雖不是友誼公司直接聘用的,但譚某雇傭其從事旅客運輸,理應認為是友誼公司的行為。周某受雇后,要接受友誼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制約,所從事的勞動應間接地視為從事掛靠公司安排的有償勞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據此,應認定友誼公司與司機周某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車輛所有人譚某與友誼公司簽訂的“在掛靠期內發(fā)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譚某自負”的協(xié)議,不能對抗第三人,對周某沒有法律效力。
周某在工作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雖然對事故發(fā)生負全責,但其行為屬于過失,非蓄意違章,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guī)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H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周某作出工傷認定是有法律依據的,H市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和人民法院的判決也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