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趙某在一家外資企業(yè)工作,2004年“十一”長假期間,公司安排其于十月一日加班一天。十月一日,趙某驅車趕往公司上班,途中由于趙某所駕汽車與一輛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趙某受傷被送往醫(yī)院作了截肢手術。交通部門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趙某不承擔責任。由于是在節(jié)日加班途中發(fā)生的傷害,趙某所在單位遂就能否認定趙某為工傷,可否享受工傷待遇,向當?shù)貏趧颖U喜块T進行了咨詢。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告知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趙某所在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當?shù)貏趧颖U喜块T提交了有關申請材料,勞動保障部門經進一步調查核實,依法作出了認定趙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的決定。
[評析]
本案中,勞動保障部門作出趙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的決定是正確的。
這是一起因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而導致的工傷案件。對于這起案件中趙某能否認定為工傷,關鍵是要正確理解和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有關條文的含義。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按照該條的規(guī)定,符合該條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要件有二:一是職工受到傷害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機動車事故傷害。也就是說職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此案中,趙某符合該條關于工傷的認定要件:—是趙某受傷是在“上下班途中”,這里的上下班要作廣義的理解,即“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的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的途中。此案中,趙某按公司要求節(jié)日加班,途中受到的傷害,屬于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傷害;二是趙某在機動車事故中受到傷害。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正確理解,就是說,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無論是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自身傷害的,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沒有駕駛機動車而受到機動車傷害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工傷認定條件的都應當按照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