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應聘于用人單位,由于其不具備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不能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工作中受傷亦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照雇傭關系直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責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漣水某棉紡織廠工作時受傷,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漣水縣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勞保局以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請復議。漣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被告漣水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漣水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發(fā)生事故受傷時,已超過50周歲。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yè)的法定年齡,其受傷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
一審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訴?;窗仓性航?jīng)審理認為:勞動關系基于勞動合同所產(chǎn)生,在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主要實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即可確認為事實勞動關系?!秶鴦赵宏P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guī)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yī)[2005]6號)第七條規(guī)定: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案中,上訴人季明花已超過50周歲,屬于應退休人員,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調整,其在務工中遭受的傷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規(guī)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