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不服事故責任認定,救濟途徑通暢,當事人的舉證義務大大削弱。前面,筆者也已經(jīng)談到按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若不服事故責任認定,無權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在民事訴訟中或者刑事訴訟中通過舉證來推翻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而與交通事故相關的證據(jù)均掌握在交警部門的手中,要求當事人自己去搜尋足夠的相反的證據(jù)來推翻作為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難度相當大,而且一旦公安機關認為已經(jīng)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該責任人的人身自由都已經(jīng)受到公安機關的限制,其就沒有機會去收集證據(jù)去推翻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而在筆者設計的方案中,即使事故當事者涉嫌交通肇事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當事人也只需要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就有義務去全面審核,當然事故當事者也可以舉證推翻事故責任認定,但這不是當事人的法律義務,而是其權利,這樣可以從根本上保障事故當事者的合法權益。
4、對當事人權利救濟非常及時。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若公安機關根據(jù)事故責任認定認為責任人已經(jīng)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那么即使該事故責任認定錯誤,也只有到了法院刑事審判階段才能糾正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對于將人身權利放在第一位的法治社會來說,對責任人的權利救濟也來得太晚了。而在筆者設計的方案中,當事人若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直接就可以申請重新認定,若確屬責任認定錯誤,上一級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將予以糾正,當事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就會恢復人身自由,用不著等到刑事審判開庭時,這樣其人身權利就能得到及時的保障。
5、改變了將所有的救濟希望全部寄托在沒有專業(yè)知識的法官身上的困境。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若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只能在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中讓法官對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予以糾正。但是,法官并不具有交通事故的專業(yè)知識,只能在非常明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糾正事故責任認定,在一般情況下,法官由于交通事故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欠缺,很難糾正事故責任認定。在筆者設計的方案中,上一級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成員都是精通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他們對事故責任認定了如指掌,能及時發(fā)現(xiàn)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并予以糾,這更能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注釋:
?、僭凇缎陆环ā穼嵤┲?,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新交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稱“交通事故認定書”,以減弱交警部門的行政職權的色彩,本文采用《新交法》的規(guī)定,故取題為“當前交通事故認定機制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
?、诟鶕?jù)2005年公安部的新聞發(fā)布會公布的數(shù)據(jù),2004年我國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567753起。
?、邸缎陆环ā奉C布后一年內(nèi),筆者已經(jīng)接待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來訪者40人次,而在《新交法》頒布前一年接待了20人次,整整翻了一倍。
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diào)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該屬于第一條第六款的情況,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訴訟收案范圍,所以最高院的1992年的司法解釋未違背本解釋精神。
⑤劉善書,《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政可訴性》,《法律適用》2000年第1期。
?、薹鹕绞兄性盒姓ブ骸督煌ㄊ鹿守熑握J定可訴性問題探討》,載2004年8月4日
?、咦罡呷嗣穹ㄔ盒姓徟型ブ骸缎姓?zhí)法與行政審判參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186頁。
?、嗤跫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性質(zhì)及其可訴性》,載于《人民法院報》2001年1月21日三版。
?、彡慀P平、吳麗芬,《從本案看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沖突與選擇》,載于《人民法院報》2001年5月28日四版。
?、狻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