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煙花爆竹
煙火藥制造過程中的防火防爆:
(1)煙火藥原材料應符合質量標準。
(2)粉碎應在單獨工房進行,粉碎前后應篩掉機械雜質,篩選時不得使用鐵質、塑料等產生火花和靜電的工具。
(3)黑火藥原料的粉碎,應將硫磺和木炭兩種原料混合粉碎。
(4)鋁粉、鎂鋁合金粉、氯酸鹽、赤磷等高感度原料的粉碎必須在專用工房中,使用專用設備和專用工具,并有專人操作。
(5)粉碎和篩選原料時應堅持做到“四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設備、固定最大粉碎藥量)、“五不準”(不準混用工房、不準混用設備和工具、不準超量投料、不準在工房內存放粉碎好的藥物);所有粉碎和篩選設備應接地,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要做到遠距離操作,進出料時必須停機停電,工房應注意通風。
(6)煙火藥的配制和混合時要嚴把領藥、稱藥、混藥三道關口。
(7)壓藥與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機定員,藥物升溫不得超過20℃,機械造粒時應有防爆墻隔離和連鎖裝置等。
(8)藥物干燥時要控制藥量、溫度,嚴禁明火。
3.煙花爆竹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
(1)領藥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藥。
(2)裝、筑藥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筑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筑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臺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筑藥工具應采用木、銅、鋁制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制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臺上等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鉆孔與切割有藥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1.2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筑藥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于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kg。
(6)干燥煙花爆竹時,一般應采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干燥、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采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