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應的結構形式外,還應按環(huán)境條件采取特殊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五一條 應定期測定與檢查電動機的絕緣電阻和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絕緣電阻、接地電阻均應符合規(guī)定的數(shù)值。
第三節(jié) 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
第一五二條 手持電動工具的使用應按國標GB3883.1—83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五三條 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國標GBB3787—83《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五四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現(xiàn)行技術標準,并具有出廠合格和技術文件。
第一五五條 移動電氣設備上必須設置標志明顯的接地螺絲。銘牌上的技術數(shù)據(jù)應齊全清晰,其安全防護罩殼、限位、保護、聯(lián)鎖應齊備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盡量采用絕緣材料。
第一五六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必須采用截面足夠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銅芯橡膠(或塑料)護套軟電纜。應采用專用芯線接地,此芯線嚴禁同時用來通過工作電流。嚴禁利用其它用電設備的零線接地。嚴禁使用絕緣破壞的電纜或幾根單芯導線并用。
第一五七條 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時,必須首先將接地線裝好。應正確的使用合格的絕緣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
第一五八條 電焊機金屬外殼必須有良好保護接地。焊鉗和焊鉗導線應完整無損、絕緣良好、電源線一般不超過2米。
第一五九條 必須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使用移動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使用過程中需要移動電氣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撥掉電源插頭。
第一六o條 手持電動工具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下表規(guī)定數(shù)值:
見表
第一六一條 手持電動工具的絕緣耐壓試驗應按下表規(guī)定數(shù)值:
見表
注:絕緣耐壓試驗的時間應維持1分鐘。
第四節(jié) 電熱設備電力裝置
第一六二條 本節(jié)適用于工頻、中頻、高頻感應加熱設備、電阻爐、礦熱爐等電力裝置,以下統(tǒng)稱電熱裝置。
第一六三條 電熱裝置的設計、施工、驗收必須遵照國標GBJ56—83《電熱設備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和GBJ232—82的規(guī)定。
第一六四條 電熱裝置和輔機均應有出廠合格證和技術文件。安裝前后均應經(jīng)檢查、試驗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一六五條 電熱裝置的供電系統(tǒng)應便于操作管理,供電線路上容易因?qū)镌斐啥搪泛湍p線路絕緣的部位應采取防護措施。
第一六六條 電熱裝置的繼電保護裝置、測量儀表、信號均應便于觀察、操作。對于經(jīng)常工作的遠離控制的操作臺上應裝設緊急停機、停電按鈕。
第一六七條 對有程序控制要求,以及操作、檢修人員在工作中容易接觸的帶電部位應設遮護和裝設聯(lián)鎖裝置。
第一六八條 和電熱裝置配套的通風、冷卻、傾爐等鋪機均應和主機有必要的聯(lián)鎖、限位裝置。
第一六九條 電熱裝置的調(diào)整試車應由指定負責人統(tǒng)一指揮。對大型、復雜的系統(tǒng)應制訂調(diào)整試車方案(包括安全措施),經(jīng)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一七o條 當對系統(tǒng)中某一機械單獨試車需要臨時解除部分聯(lián)鎖時,應事先取得主管人員的同意,并在事后恢復原狀。
第一七一條 電熱裝置在運行中突然停機時,立即將開關、控制器操作至停車位置,并切斷電源方可查找原因。
第一七二條 電熱裝置在工作中可能產(chǎn)生有毒、爆炸及腐蝕性氣體時,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一七三條 電爐變壓器進行修理、測試時,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嚴防由低壓側倒送電。
第一七四條 進入爐膛式比較隱蔽的帶電部位檢修或從事其它工作時,必須斷開電源,做好安全措施,并派專人看守電源。
第一七五條 電熱裝置電源室內(nèi)禁止堆放雜物,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五節(jié) 電氣照明裝置
第一七六條 照明電源、照明方式、照明種類的選用,應符合部標JBJ6—80的有關規(guī)定,并應與照明場所相適應。
第一七七條 在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將造成爆炸、火災和人身傷亡嚴重事故的場所,應裝設暫時繼續(xù)工作用的事故照明。
第一七八條 在易引起工傷事故或通行時易發(fā)生危險的場所,應裝設人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第一七九條 事故照明必須采用瞬時開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熾燈。
第一八o條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照明裝置應符合國標GBJ58—83和部標JBJ6—80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八一條 照明電壓應根據(jù)使用環(huán)境、生產(chǎn)(工作)性質(zhì)、自然條件按有關標準選擇。
第一八二條 照明裝置所采用的各種燈具、器材必須符合國家和部頒現(xiàn)行技術標準,并具有合格證件和出廠技術文件。
第一八三條 照明配電箱(柜)內(nèi),如有交、直流或不同的電壓等級的電源時,應以明顯標志區(qū)別并用文字注明,同時要標明各回路的名稱。
第一八四條 事故照明應加特殊標志使其和正常工作照明的燈具、開關有所區(qū)分,使于識別。
第一八五條 電氣照明裝置驗收時,應按GBJ232—82的規(guī)定提交有關技術文件和圖紙資料。
第一八六條 電氣照明裝置應有與實際相符的竣工圖。照明裝置變更時,應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并及時修改相應的技術資料。
第一八七條 禁止私自改裝照明線路及隨意更換與原設計不符的照明裝置,嚴禁在照明回路中亂接其它電氣設備。
第一八八條 高溫、潮濕等特殊環(huán)境的電氣照明裝置,應定期檢查裝置的絕緣情況。
第一八九條 行燈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并采用雙線圈變壓器供電,導線必須有絕緣護套,采用前應檢查接線是否正確。
第六章 電氣試驗
第一節(jié) 基本要求
第一九o條 試驗站(室)的設計,應按其最高試驗電壓等級、試驗項目、產(chǎn)品特點等有關技術數(shù)據(jù),使其所處位置與其他建筑物、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凈距,應有足夠?qū)挾群蜁惩o阻的運輸、消防通道。
第一九一條 高電壓試驗站(室)應有屏蔽裝置、門窗屏蔽連接應可靠。
第一九二條 試驗區(qū)應設高度不低于1.7米的安全防護遮欄,試驗區(qū)內(nèi)所有的門必須有聯(lián)鎖裝置。
試驗區(qū)危險部位和門上方應裝設紅色燈光警告信號,有“高壓危險”、“嚴禁入內(nèi)”等標志牌。所有安全指示、警告信號、聯(lián)鎖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第一九三條 試驗站(室)必須按設計要求裝設接地裝置,獨立的高大試驗站還應裝設防雷裝置,嚴禁利用保護接地系統(tǒng)作為大電流的放電回路。
第一九四條 試驗站(室)應備有錄音機,大型試驗站還應有擴音機、對講機。
第一九五條 試驗站(室)內(nèi)的試驗設備、測量裝置、被試品、試驗接線的布置必須保證足夠的安全凈距,操作臺的位置應便于觀察整個試區(qū)。
高電壓設備的各項安全凈距,必須滿足設計要求,但一般不應小于下列數(shù)值:
工頻高壓:應不小于下表放電間隙的1.5倍。
正棒對負板的放電間隙
見表
沖擊高壓:應不小于下表放電間隙的1.5倍。
正棒對負板的放電間隙
見表
第一九六條 高電壓試驗設備帶電部分距人體的最小安全距離必須按下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見表
第一九七條 所用試驗設備、儀器儀表,都必須符合國家或部頒現(xiàn)行技術標準,應有出廠合格證和技術文件。各種儀器儀表應經(jīng)計量部門校驗合格,并應定期復驗。
自制試驗設備、儀器儀表必須技術資料齊全并經(jīng)有關部門鑒定合格,出具合格證明后才能使用。
第一九八條 試驗站(室)應按規(guī)定配備各種絕緣用具、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第二節(jié) 試驗管理
第一九九條 必須加強對試驗站安全工作的領導,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安技員,每個試驗班應有兼職安全員。
第二oo條 各種電氣試驗工作至少應有2人同時進行,并明確試驗負責人,試驗負責人就是試驗工作的安全監(jiān)護人,安全監(jiān)護人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應不斷地監(jiān)護試區(qū)的安全情況,及時糾正一切違反規(guī)程的操作和行為,對不服從命令者有權令其退出試區(qū)。
第二o一條 試驗班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與有關制度,必須隨時回復試驗負責人的命令,并按命令操作。發(fā)現(xiàn)危及人身、設備、試品安全現(xiàn)象時,應立即斷開電源并報告試驗負責人。
第二o二條 試驗站(室)的安全防護裝置、試驗設備、儀器儀表、電器線路嚴禁任意更動,確因工作需要必須變動時,須經(jīng)主管領導批準,做出明顯標志后通告全體試驗人員。但任何變動必須以不妨礙試驗工作的安全為前提,變動后應有詳細技術資料備查。
第二o三條 試驗站只準作試驗使用,不得安排其他作業(yè)。
試驗站內(nèi)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氣體。不得堆放有礙試驗人員觀察試區(qū)的其他物品。
第二o四條 一切實驗工作必須在規(guī)定的試區(qū)內(nèi)進行,不準跨場或接裝臨時線路試驗。
現(xiàn)場試驗時試區(qū)應設臨時護欄,護欄上應掛警告牌。
第二o五條 試驗線路應避開交通要道和人行道,必須通過時地面導線應設護層,架空導線應掛警告牌,試驗結束后必須立即拆除。
第二o六條 非試驗站工作人員嚴禁進入試驗區(qū)。經(jīng)批準進入試驗站的人員,必須遵守各項安全制度,服從試驗人員的指揮,在指定的安全區(qū)內(nèi)活動,禁止隨意走動和做有礙試驗工作正常進行的活動。
第三節(jié) 電氣試驗安全要領
第二o七條 試驗負責人必須在每次試驗前向全體試驗人員講授試驗方案、工作內(nèi)容、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試驗負責人布置的工作內(nèi)容及人員分工情況應記錄備查,必要時應錄音。
第二o八條 試驗前,試驗負責人(安全監(jiān)護人)要認真檢查全部安全防護設施,試驗設備、儀器儀表、試驗連線、試驗、接地線是否正確,所有試驗人員是否按分工要求進入崗位。
第二o九條 在確認全部人員已退到安全區(qū)后,試驗負責人即可發(fā)出準備通電的命令,待得到試驗人員逐個回復“可以通電”的復令后,試驗負責人方可下達“通電”的命令。
第二一o條 從試驗負責人宣布試驗開始到試驗結束,所有命令和復令都必須錄音。試驗順利完成后,錄音帶可不保留,若發(fā)生人身或設備事故時,錄音帶必須保留到事故結案。
第二一一條 試驗結束或需改變試驗接線時,必須由試驗負責人下令“斷開電源”,并指令專人對產(chǎn)品進行放電、驗電、掛接地線后才能宣布“電源已斷開”,再指令主操作人或其他人員拆除或改接試驗接線。
電器產(chǎn)品現(xiàn)場試驗和容量大的產(chǎn)呂試驗時,試驗前后均應對被品先行驗電、放電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二一二條 大型電氣產(chǎn)品試驗(包括現(xiàn)場試驗),在試驗負責人和主操作人不易觀察到試品的各部位時,應由試驗負責人指派專人位于危險區(qū)外進行監(jiān)護。
第二一三條 試驗充有壓力的試品時應事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在不影響試驗性能的情況下,承壓件或瓷瓶應有保護措施。
第二一四條 嚴禁帶電檢查試驗線路和改變接線。試驗時,在未驗明和確認試品、試驗線路等未帶電前應一律視為帶電,嚴禁用手觸摸。
第二一五條 電機超速試驗時應在隔離間進行,嚴禁一切人員進入隔離間。
第二一六條 機械設備的電力裝置調(diào)試。
1.試品的金屬外殼應按規(guī)定接地,各外露的傳動部位應有安全防護裝置。
2.首先檢查安全聯(lián)鎖、限位、保護控制、信號等二次回路,才能做主回路的通電試驗。
3.大型、成套設備的電氣裝置調(diào)試時,應有總負責人負責指揮,各崗位人員配合工作。
第七章 高頻電磁場和靜電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jié) 高頻電磁場安全防護
第二一七條 高頻電磁場環(huán)境下工作的人員,除進行一般性安全技術培訓外,還應定期進行高頻電磁場防護的專業(yè)性安全技術培訓。
第二一八條 高頻設備(裝置)的設計必須考慮高頻變壓器、振蕩回路、饋電線、感應器等的合理布局和設備(裝置)屏蔽。
第二一九條 高頻設備(裝置)的屏蔽應采用導電良好的材料如銅、鋁等制造。屏蔽結構應盡量減少尖端和棱角并接觸良好,結構嚴密。
第二二o條 高頻振蕩回路中引出高頻機箱的部分宜采用銅鋁材制成的板狀或網(wǎng)狀結構進行屏蔽,并與機殼之間有良好的電氣接觸。
第二二一條 機殼外的高頻輸出變壓器應采取屏蔽措施,其屏蔽罩體宜設計成圓形。罩壁和變壓器線卷的距離一般為變壓器線圈半徑的1/3~1/5。罩體頂部和變壓器線圈的距離一般為變壓器線圈半徑的1~2倍。
第二二二條 高頻饋電線宜采用四面體的銅板或鋁板屏蔽,并在兩端與設備外殼進行可靠的電氣連接。
第二二三條 因受操作工藝限制不能進行全屏蔽的高頻部分(如感應線圈等),宜采用自動啟閉的屏蔽罩體或采用金屬與非金屬復合材料進行屏蔽。
第二二四條 高頻設備的外殼(屏蔽體)必須經(jīng)常處于完好狀態(tài),嚴禁隨意開孔打洞。工作時,設備的柜門不得打開。
第二二五條 高頻設備和屏蔽體必須可靠接地。高頻接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1.接地線應盡量縮短,其長度一般不超過波長的1/4,若無法達到時應避開波長1/4的奇數(shù)倍。
2.接地線應選用多股銅線或多層銅皮,且應保持平直。
3.接地極宜選用表面積為1~2m2的鋼板立埋于2~3米的地下。銅板厚度不做規(guī)定,但應耐一定的腐蝕。
4.高頻電源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就近單獨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歐。
第二二六條 高頻感應電熱裝置的屏蔽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屏蔽室的結構型式及材料,應根據(jù)屏蔽要求確定。
2.屏蔽室的通風口應予屏蔽。
3.濾波器應設置在電力線路進入屏蔽室的入口處。
4.屏蔽網(wǎng)、濾波器和其他金屬管道均應接地。
第二二七條 電子管振蕩器的振蕩回路和高壓整流部分,應裝設聯(lián)裝置。當柜門開啟時應能自動斷開電源。
第二二八條 高頻設備的信號、儀表、聯(lián)鎖裝置應處于完好狀態(tài),高頻設備的遮欄和屏蔽裝置應經(jīng)常保持良好,不得隨意移動和拆除。工作中不許進入遮欄進行檢修。
第二二九條 必須兩人以上方可操作高頻設備,并指定操作負責人。操作時應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及其他規(guī)定的防護用品。
第二三o條 更換工件時應停止高頻輸出。工作中不得用手觸及設備的冷卻水。
第二三一條 設備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異?,F(xiàn)象時,應首先切斷高壓,然后再分析排除故障。
第二三二條 檢修設備時應先停電。打開機門后,首先對陽極、柵、極、電容器等放電,然后再檢修。嚴禁帶電搶修。操作工不得獨立檢修設備。
第二節(jié) 靜電防護
第二三三條 下列場所應采取靜電防護措施:
1.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2.有產(chǎn)生靜電并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
3.有產(chǎn)生靜電導致其他事故的場所。
第二三四條 設備和裝置在運行中一旦發(fā)現(xiàn)可疑的吸引、推斥、放電以及非設備漏電而使操作人員受到電擊等現(xiàn)象時,即應測試確定是否靜電所致。
第二三五條 各種設備和裝置在設計時應充人估計到靜電產(chǎn)生和積蓄的可能并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并實際測定采取措施后的效果。
第二三六條 對金屬導體進行防靜電接地時應同時考慮跨接。防靜電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GBJ232—82的規(guī)定。
第二三七條 采用屏蔽限制靜電電位上升的措施時,必須將屏蔽材料可靠的接地或與已接地的物體跨接。
第二三八條 當采取增濕、加入抗靜電添加劑和靜電消除器等措施時必須針對不同場所和消除靜電的對象合理選用。
第二三九條 當人體由于自身活動、接觸或靜電感應可能造成靜電傷害或二次傷害的場所應采取防止靜電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二四o條 對各種防靜電裝置應定期維修保養(yǎng)并測定其可靠性。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四一條 本規(guī)程未包括部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與國家標準有抵觸時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與部頒其它標準有抵觸時按本標準執(zhí)行。
第二四二條 本規(guī)程解釋權屬機械工業(yè)部。
第二四三條 本規(guī)程自198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錄和附加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