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安全管理規(guī)程
(1986年10月7日 機械工業(yè)部[86]機生字76號文頒發(f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fā)生觸電事故,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機械工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變配電系統(tǒng)及電氣設備、儀器的設計、制造、安裝、試驗、使用、維修與管理。
第三條 變配電系統(tǒng)及電氣設備的帶電作業(yè)和高空作業(yè)均應按原第一機械工業(yè)部《危險作業(yè)審批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企業(yè)要在廠長、總工程師領導下,指定有關業(yè)務部門主管電氣安全工作、保證電氣安全。
第五條 一切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guī)程。凡違反本規(guī)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所有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維護檢修等工作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癔閑病,神經官能癥,精神分裂癥,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第七條 各項電氣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必須齊全。變配電所(站室)、電氣設備、線路的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資料檔案應完整準確。
第二章 基本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電氣工作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第八條 對電氣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各級電工必須達到機械工業(yè)部頒發(fā)的各專業(yè)電工技術等級標準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水平,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條 新從事電氣工作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電氣安全技術培訓,見習或學徒期滿,經考試合格發(fā)給操作證后才能操作。新上崗位和變換工種的工人不能擔任主值班或其他電氣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條 供電系統(tǒng)的主管領導、工程技術人員、變配電所(站、室)的負責人、值班長、檢修、試驗班組長應按時參加當?shù)貥I(yè)務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考核。
第二節(jié) 停送電聯(lián)系
第十一條 停送電聯(lián)系應指定專人進行。非指定人員要求停送電時,值班人員有權不予辦理。聯(lián)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lián)系單或電話聯(lián)系等。停送電聯(lián)系的時間、內容、聯(lián)系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嚴禁采取約時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聯(lián)系停送電。
第十二條 在辦完送電手續(xù)后,嚴禁再在該電氣裝置或線路上進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條 用電話聯(lián)系停送電時,值班員應將聯(lián)系人的要求記入操作記錄本,并重述一遍,準無誤后才能操作。雙方對話應予錄音,錄音帶至少保存一周。若發(fā)生事故時,錄音帶應保存至事故結案。
第十四條 執(zhí)行工作票進行檢修、預試工作時,工作負責人應按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辦理工作許可、工作延期、工作終結手續(xù)。
第十五條 遇有人身觸電危險的情況,值班員可不經上經批準先行拉開有關線路或設備的電源開關,但事后必須立即向上級報告并將詳細情況記錄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條 與地區(qū)供電部門的停送電聯(lián)系,按當?shù)毓╇姴糠忠?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節(jié) 臨時線路的安裝使用
第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架設臨時線路時,應由使用部門填寫“臨時線路安裝申請單”,經動力、安技部門批準后方可架設。
第十八條 臨時線路使用期限一般為15天,特殊情況下需延長使用時應辦理延期手續(xù),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九條 電氣工作人員校驗電氣設備使用臨時線路,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者可辦理臨時線路手續(xù),但在工作完畢后立即由安裝人員負責拆除。
第二十條 架設臨時線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應用電桿或沿墻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于6米。
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樹木上掛線。
2.全部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應裝保護設施。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氣設備應有防雨設施。
3.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線。
4.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線路與建筑物、樹木、設備、管線間的距離應不小于JBJ6—80《工廠電力設計規(guī)程》規(guī)定的數(shù)值。潮濕、污穢場所的臨時線路應采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
5.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路。
第四節(jié) 建筑、安裝工程用電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計劃時,應將施工現(xiàn)場用電的技術數(shù)據(jù)和要求詳細說明并繪出圖紙,經動力、安技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安裝。一個施工單位或場地只允許使用一個進線電源。安裝完畢應共同檢查,合格后才能送電。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指派專人負責電氣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xiàn)場嚴禁架設1kV以上的高壓線路。
在鄰近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施工時,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選型、安裝應按GBJ58—83《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和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電氣線路的架設應按本章第二十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的移動式電原線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移動式、攜帶式電動工具、設備的電源線應采用多股銅芯橡套軟電纜。并按GB3783—83《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電氣設備、照明裝置移裝或拆除后,不準留有可能帶電的線路。如果電線需要保留,應將電源切斷,同時把線頭用絕緣帶包扎好。全部工程結束后,應把施工現(xiàn)場的一切電氣設施拆除、清理干凈。
第五節(jié) 接地、過電壓保護與防雷裝置
第二十六條 接地裝置的設計應按GBJ65—83《工業(yè)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和JBJ6—80《工廠電力設計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電氣裝置的保護性或功能笥接地裝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開的接地。
第二十八條 接地裝置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電氣裝置保護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長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電流和對地泄漏電流而無危險。
3.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或有附加的保護,以防外界影響而造成損壞。
4.變配電所的接地裝置應盡量降低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
5.嚴禁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蒸氣的金屬管道做接地線;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溫用的金屬網或外皮做接地線。
6.每臺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與接地干線可靠連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進行檢修、試驗工作需掛臨時接地線的地點,接地干線上應有接地螺栓。
8.明設的接地線表面應涂黑漆。在接地線引入建筑物內的入口和和備用接地螺栓處,應標以接地符合“”。
9.保護用接地、接零線上不能裝設開關、熔斷器及其他斷開點。
第二十九條 不同用途和不同電壓的電氣設備,除另有規(guī)定外,可使用一個總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三十條 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用接零保護。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用接地保護。由同一臺發(fā)電機,同一臺變壓器或同一段母線供電的低壓電力網上的用電設備只能采用一種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條 下列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
1.電機、變壓器、開關設備、照明器具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底座或外殼。
2.電器設備及其相連的傳動裝置。
3.配電柜與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5.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鋼筋混凝土構架的鋼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
6.電纜的金屬外皮,電力電纜的接線盒與終端盒的外殼,電氣線路的金屬保護管,敷線的鋼索及電動起重機不帶電的軌道。
7.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桿塔。
8.在非瀝青地面的廠區(qū),居民區(qū)無避雷的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架空電力線路的金屬桿塔。
9.安裝在電力線路桿塔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力設備的金屬外殼及支架。
10.鎧裝控制電纜的外皮,非鎧裝或非金屬護套電纜的1~2根屏蔽芯線。
第三十二條 接地裝置的各連接點應采用搭接焊,必須牢固無虛焊。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零)線必須采用多股裸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采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但應注意防止松動或銹蝕。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做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屬跨接線,使其成為一個完好的電氣通路。
第三十三條 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0.5歐。
2.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歐。
3.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歐。總容量在100 k VA以下的變壓器、低壓電力網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歐。
4.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歐的電力網中,所有重復接地裝置的并聯(lián)電阻等值不應大于10歐。
5.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guī)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歐。
本條未列入部分按本節(jié)第二十六條所指設計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電力設備的過電壓保護裝置的設計應按國標GBJ64—83和部標JBJ6—80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室外高壓配電裝置應裝設直擊雷保護裝置,一般采用避雷針或避雷線。獨立避雷針(線)宜設立獨立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
第三十六條 裝有避雷針(線)的照明燈塔上的電源線,必須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帶金屬外皮的電纜或穿入金屬管中的導線。電纜或金屬管埋在地下的長度在10米以下時,不得與35Kv及以下配電裝置的接地網及低壓配電裝置相連接。獨立避雷針不應設在行人經常通過的地方。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與道路或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3米,否則應采取均壓措施。
第三十七條 變配電所應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近區(qū)雷擊閃絡。變配電所未沿全線架高避雷線的35Kv架空線,在變電所的進線段,與35Kv電纜進線段應按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裝設相應的避雷線或避雷器等,35kv有變壓器的變電所的每組母線上及35kv配電所應按重要性和進線路數(shù)等具體條件,在每路進線上或母線上,按規(guī)定范規(guī)裝設避雷器。
35 kv變電所的3~10kv配電裝置,應在每組母線和每路架空進線上裝設閥型避雷器。其他3~10kv配電裝置,可僅在任一回路進線上裝設閥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條 與架空線路連接的配電變壓器和開關設備的防雷設施:
1.3~10kv配電變壓器宜采用閥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間隙保護。
2.35/0.4kv配電變壓器其高低壓側均應用閥型避雷器保護。
3.3~10kv柱上斷路器、負荷開關、隔離開關應用閥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間隙保護。經常開路運行而又帶電的柱上油開關設備的兩側均應裝設防雷裝置。
4.在多雷區(qū),配電變壓器的低壓側亦應設一組避雷器或擊穿保險器。
第三十九條 與架空電力線路直接連接的旋轉電機應根據(jù)電機容量,當?shù)乩纂娫拕拥膹娙鹾蛯\行的要求,按設計規(guī)范裝設防雷保護裝置。
第四十條 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1.第、二類建筑物應有防直擊雷、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類建筑物應有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3.建筑物防雷設施的接地電阻應符合表2—1所列數(shù)值。
表2—1 工業(yè)建筑物的防雷接地電阻值
見表
注:各種防雷設施和建筑防雷分類標準,按國標GBJ57—83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其他防雷措施
1.不屬于第一、二、三類工業(yè)建筑物的廠區(qū)或生活區(qū)內的其他建筑物,為防止雷電波沿低壓架空線侵入,在進戶處或接戶桿上應將絕緣子鐵腳接下地,其沖擊接地電阻應不大于30歐。
2.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應采取適當?shù)姆览状胧?br />
3.嚴禁在獨立避雷針(線)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第四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接地、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必須按已批準的正式設計施工。安裝與驗收標準應按國標GBJ232—82《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guī)范》執(zhí)行。
原有接地、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也應符合本節(jié)要求。
第四十三條 對于接地、過電壓保護與防雷裝置應建立健全有關技術、管理資料。裝置變更時,應及時修改圖紙、資料,使其與實際相符。
第四十四條 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測量接地電阻值。裝置變更時,應及時修改圖紙、資料,使其與實際相符。
第四十四條 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測量接地電阻值,并將結果記錄歸檔。
第六節(jié) 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電氣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絕級安全用具,輔助絕緣安全用具和一般防護用具。
第四十六條 電氣工作人員應學習正確使用各種安全用具的方法與檢查鑒別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識。應根據(jù)操作任務選用必要不得適合電氣設備額定電壓的安全用品。
第四十七條 所用各種絕緣安全用具均應有檢查合格證。使用前應檢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試驗周期內的合格品,同時進行外觀檢查。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用具使用后,應擦拭干凈,存放在干燥通風處,保持清潔,防止潮濕。
第四十九條 絕緣安全用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標準和周期應符合表2—2所列數(shù)值。
表2—2 電氣絕緣安全用具的試驗標準和周期
見表
第七節(jié) 易燃易爆場民用電管理
第五十條 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分級標準,劃分其所屬類、級,再按其類、級和GBJ58—83進行該場所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
第五十一條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施工。
防爆電器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在外殼上的標志和在名牌上的國家檢驗單位簽發(fā)的防爆合格證號應齊全、清晰。
第五十二條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的安裝與驗收,應嚴格按國標GBJ232—82《電氣裝置的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提交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應加強維修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預試工作,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嚴禁“帶病”運行。
第五十四條 本節(jié)未盡之處,應參照勞動安全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節(jié) 電氣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 電氣事故處理的原則是盡快消除事故點,限制事故的擴大,解除人身危險和使國家財產少受損失,并盡快恢復供電。
第五十六條 發(fā)生觸電事故時,應立即斷開源,搶救觸電者,并應保護事故現(xiàn)場,報告有關領導和地方有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十七條 供電系統(tǒng)發(fā)生事故時,值班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并積極處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處理完畢或未得到主管領導同意,不得離開事故現(xiàn)場。
交接班時發(fā)生事故,交班人應留在工作崗位上,并以交班人為主處理事故。
高壓系統(tǒng)發(fā)生重大事故,還應盡快報告當?shù)仉姽懿块T。
第五十八條 要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地、實事求是地分析處理事故。對事故責任者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節(jié) 電氣防火
第五十九條 電氣防火按公安部防火檢查手冊第九篇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節(jié) 安全標志
第六十條 安全標志使用的顏色和格式、內容必須符合國標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標志》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標志牌根據(jù)用途可分為;禁止、警告、提醒、許可四類。一般宜采用非金屬材料制做。用金屬材料制做的安全標志牌不能掛在導電體上或接近導電部分。
第六十二條 安全標志的種類、懸掛處所及式樣和使用方法見表2—3。
表2—3 各種安全標志的使用方法及式樣
見表
第三章 供電系統(tǒng)的設計與安裝
本章適用于60kv及以下供電系統(tǒng)的設計與安裝。
第一節(jié) 變配電所所址與建筑物
第六十三條 變配電所應與其他建筑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大中型變配電所和爆炸危險場所的距離,應大于事故時爆炸性混合物可達到的距離,一般情況下不應小于30米。其他變配電所,采取有效措施后上述距離可適當減少。
第六十四條 變配電所不應設在空氣污穢、地墊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地區(qū),并應避開有劇烈震動的場所和地下設施。
第六十五條 露天或半露變配電所,不應設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筑物旁。
第六十六條 通往變配電所的道路應暢通,所周圍必須有足夠的安全消防通道。
第六十七條 變配電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級見表3—1。
表3—1 變配電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