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 />
???????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 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調整,被劃入公路控制區(qū)內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擴建、改建。當公路建設需要時,由所在區(qū)域內的人民政府負責動遷安置。
???????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標牌、廣告牌、宣傳標語、匾幌等非公路標志。在公路零公里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圍內確需設置的,應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 第二十五條 國道、省道、縣道兩側各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圍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yè)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
???????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牧拴畜、亂停亂放車輛、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禁止拋棄、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試車、教車和隨意停車。
??????? 第二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閉路段上禁止下列行為:
??????? (一)攔截或檢查車輛;
??????? (二)停車乘降旅客;
??????? (三)非機動車、行人和牲畜進入。
???????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在無人看守的公鐵平交道口的公路兩端,除設置緩行標志外,還應按標準設置安全路坎。
??????? 第二十九條 對已列入公路發(fā)展規(guī)劃擬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建筑控制區(qū)內,不得再行審批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建設。
??????? 第三十條 對已立項即將開工和正在建設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法實施路政管理。
??????? 第三十一條 在公路和專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設平交道口,確需增設的,須經公路管理機構審批。經批準新增設的平交道口,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有關費用。因公路改造拓寬需要時使用者必須無條件拆除。
??????? 原審批的平交道口未達到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應限期達到標準。
??????? 第三十二條 對軸載質量超過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確需通過的車輛,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承擔公路管理機構為此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
???????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專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確需占用和挖掘的,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應繳納有關費用。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 占用、挖掘公路、專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有關費用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四條 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屬地內的有關部門應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xiàn)場,疏導交通,完成現(xiàn)場勘查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清障。
??????? 第六章 收費公路
??????? 第三十五條 符合國家收費規(guī)定的公路,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置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 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執(zhí)行。
??????? 除國家規(guī)定的軍車、武警車、正在執(zhí)行任務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紅十字會車、醫(yī)院救護車、公安部門的警備車和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外,其他車輛一律按規(guī)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 第三十六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站應實行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規(guī)范建設、文明服務。
??????? 第三十七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實行統(tǒng)收統(tǒng)支,按貸款和集資款的比例,專項用于償還貸款、集資款本息、收費公路的養(yǎng)護管理等。
??????? 收費公路的收費站應逐步采取現(xiàn)代化手段,防止票、款流失。
??????? 第三十八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公路收費站應公開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收費年限、收費標準、收費單位和監(jiān)督電話。
??????? 收費公路使用的車輛通行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省交通主管部門統(tǒng)一領取和管理。收費站不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票據的,車主可拒交和舉報。
??????? 第三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對收費公路實施統(tǒng)一的路政管理。經營性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管理機構派出的機構、人員行使。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 (一)轉包公路建設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業(yè)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公路建設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費用10%至20%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責任事故的單位,依法承擔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并處事故造成全部損失費用的5%至10%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二)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價定額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沒收提高或降低造價的差額部分,并處以提高或降低造價差額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三)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擅自變更設計、降低技術標準的,處以變更部分工程造價的5%至10%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包賠質量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四)施工單位不服從監(jiān)理,違章作業(yè),偷工減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造成工程質量和人身傷亡事故的,除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罰外,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賠償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 (五)公路收費站未公開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收費年限、收費標準、收費單位和監(jiān)督電話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六)非法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或在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閉路段上攔截或檢查車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 (一)施工單位或公路養(yǎng)護單位在改建、養(yǎng)護公路時,未設置安全標志、封路標志、繞行標志或臨時便道不能保證通行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或者構筑者承擔;
???????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標牌、廣告牌、宣傳標語、匾幌等非公路標志的,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 (四)在國道、省道、縣道兩側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圍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等危及公路安全的,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牧拴畜、亂停亂放車輛、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活動的,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六)在公路上擅自增設道口,或未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七)拒繳、逃繳公路車輛通行費的,責令其補交全程車輛通行費,處以車輛通行費10倍的罰款;
??????? (八)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拋棄、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教車、試車和隨意停車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九)在高速公路或公路封閉路段上停車乘降旅客的,處以車輛定員全程往返票價總金額的罰款;非機動車、行人和牲畜進入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閉路段的,對非機動車當事人、行人和牲畜物主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
??????? (十)對軸載質量超過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擅自通過的,除繳納路產損失賠償費用外,處以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 第四十二條 拒絕執(zhí)行本條例處罰或不能當場賠償?shù)模饭芾頇C構可暫扣其車輛;對裝有危險品、貴重物品或鮮活易腐物資不宜扣留的車輛,可暫扣駕駛證照,并開具蓋有省交通公路管理機構印章的暫扣憑證,限期到指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被扣車輛或證照的單位或個人接受處理后,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退還暫扣的證照或放行車輛。
??????? 對暫扣車輛,逾期3個月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拍賣被扣車輛。被拍賣車輛資金除抵交陪償費用和處罰金額外,剩余部分應退還給當事人,不足部分由當事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第四十三條 對挪用公路建設資金的,責令限期收回,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 第四十五條 收費、賠償、罰沒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罰沒款應上繳同級財政。
??????? 第四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八章 附 則
???????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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