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并向工程資金管理部門或者監(jiān)察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一)自提高或者降低工程類別和費用等級的;
(二)不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咨詢業(yè)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取得資格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至5000元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有第二十二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