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約談程序
約談一般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由約談小組長主持召開,按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一)約談前,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發(fā)出書面通知,通知書上應注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等。
(二)約談時,被約談人對存在問題和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說明。內容包括:1、原因及處理經過;2、責任劃分;3、應吸取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被約談人進行解答。
?。ㄈ┘s談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四)市安委會辦公室要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書面?zhèn)渫浕驎h紀要,由約談會參加人簽名并存檔。
?。ㄎ澹┘s談后,被約談人要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
第六條 約談時限
對上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約談,在要求的期間或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期后10日內進行。
第七條 約談的處理
約談小組根據不同情形對被約談對象,作出以下相應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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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熈钕蛲壔蛏霞壢嗣裾鞒鰰鏅z查;
(三)通報批評;
?。ㄋ模┤∠搯挝患捌渲饕撠熑?、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ㄎ澹┨峤挥嘘P部門依法依規(guī)給予相應處理。
以上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八條 對未及時落實約談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約談中作出的承諾而引發(fā)安全生產事故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處理上限,追究責任單位和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九條 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約談對象不接受約談的,由市政府安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并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
第十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安委會對有本制度第二條規(guī)定情況之一的,應當組織對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辦事處)、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和縣屬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談;不組織約談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將對該縣市區(qū)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