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必須存入代理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由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考核領導小組實行統(tǒng)一管理,專款專用,并按照《本溪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考核管理細則》規(guī)定進行獎罰。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
1.本溪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考核領導小組
2.本溪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考核管理細則
3.本溪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考核項目分數(shù)表
附件1:
本溪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考核領導小組
組長: 楊 力 副市長
副組長:趙福才 市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局長
龔振福 市財政局局長
成員: 焦偉光 市監(jiān)察局副局長
王大成 市公安局副局長
孫福洲 市交通局副局長
趙紹平 市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副局長
張宇明 市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趙福才(兼)。
附件2:
本溪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考核管理細則
為使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和考核工作落到實處,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本細則。
一、 考核指標
1.傷亡事故考核指標;
2.安全生產制度建設指標;
3.安全宣傳教育指標;
4.安全基礎管理指標;
5.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指標;
6.否決指標。
二、考核方法
由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考核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成檢查考評小組,年中、年末各檢查一次,按各分項考核標準打分,年終進行總評。